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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涉及高压气枪、仿真枪和配用弹药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给出了非法制造、运输、邮寄、买卖气枪铅弹的入罪量刑标准,但“气枪铅弹”的表述与国家标准的不一致,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实践困惑。虽然2018年3月两高发布的《批复》中对“气枪铅弹”的含义做出了相应的解释,但这个解释是不科学、不严谨的,也和国家标准“气枪弹”的概念不相符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条款中的“气枪铅弹”改为“气枪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