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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构建、如何发挥作用等已有很多学者做过论述,但是其权利属性却少有涉足。量刑建议权作为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明确其权利属性,不仅对于检察机关,甚至是整个司法系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监督权;诉权;混合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DF8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16-01
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以往的学术研究主要侧重于从权利与权力的角度来定义量刑建议权,这方面的研究也已经很成熟,在此就不加赘述了。但截至目前,很少有人从监督权与诉权的角度来论述此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点追宗溯源的意味,但更大的意义在于,对于此问题的认识,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认清自己的职责与權限,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弄清如何对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一、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本文重点从监督权与诉权的角度阐述该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在重述现有的两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监督权说。监督权说是目前被学界和实务界比较认同的主流观点,该说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的量刑权自然应受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监督。该观点最大的优点在于揭示了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派生权的属性。但是该观点存在一个问题,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只要行使必然引起某个机关进行特定的活动,也就是说,量刑建议必然会引起法院的采纳。但量刑建议并不应该必然引起法院的采纳,否则将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相违背。
(二)诉权说。坚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诉权,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诉权说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诉权拓展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另一方面是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建议权,采不采纳完全由法官决定,因此,对它的行使并没有破坏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该观点仅仅强调量刑建议权是一种诉权,一种建议,而忽略了它与监督权的关系,进行抽离式的片面分析。如果仅仅把量刑建议看做是一种建议,那么法院对这种建议就可能会置若罔闻。如此一来,当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提出了某种量刑建议,而法院对此却没有采纳时,则很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威信的降低。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的探讨
以上两种观点虽都有可取之处,但如果将两者分开单独看,势必会导致该种权利过于极端,产生对法院或检察机关不利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取两者之中间,视其具有一种混合的权利属性,暂且称其为混合性权利。
(一)量刑建议权应构建在合理范围内。有学者指出,通过调研,大部分检察官认为量刑建议权是一种与公诉权并列的并从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职权,运用适当不会阻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量刑建议权必须构建在一个合理限度内,让法院有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仅仅把它看做是一种监督权,那么检察机关行使此项权利必然会引起法院的采纳,因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具有强制性。
从目前全球的司法实践来看, 各国目前现行的量刑建议制度中,大多数也将其归于公诉权。所以,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公诉权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国内学者过于强调它是一种请求权或建议权,这无疑给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打了折扣。而且,如此一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得不到任何的监督与限制。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从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理解量刑建议权。所以,应该从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去理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而且应该弱化两者的本来性质,向中间靠拢。比如,其监督权方面的强制性弱化一些,不要一味地强调其权威性的一面;诉权方面的请求性、建议性弱化一些,相对地提高其针对性与约束性。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该对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至于破坏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如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启动后,虽不必然导致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但必须对该建议进行参考。这便是一种折中模式。
(三)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监督权与诉权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也决定了量刑建议权具有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宪法以最高法的权威赋予了检察机关唯一的一项权力即是监督权。因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监督权,诉权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监督权和诉权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监督权是诉权的基础,诉权是监督权的表现形式。
结束语:按照前面的论述,我们要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来寻找新的属性形态,即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它应该具有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因为,单单认为量刑建议权是监督权或者诉权都是不完整的,无论是监督权还是诉权都不能穷尽其权利属性,也不能很好地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约束对方的权力。这种属性的定义不仅能够满足检察机关的需要,还能够符合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要求,所以能够为两者接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作者简介:刘振飞(1986— ),男,安徽亳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10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
[1]邓思清.检察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谢秋香.“试论量刑建议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11.
[3]过曦岚.“量刑建议权初步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36.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监督权;诉权;混合性权利
中图分类号:DF8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16-01
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以往的学术研究主要侧重于从权利与权力的角度来定义量刑建议权,这方面的研究也已经很成熟,在此就不加赘述了。但截至目前,很少有人从监督权与诉权的角度来论述此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点追宗溯源的意味,但更大的意义在于,对于此问题的认识,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认清自己的职责与權限,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弄清如何对待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一、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本文重点从监督权与诉权的角度阐述该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在重述现有的两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监督权说。监督权说是目前被学界和实务界比较认同的主流观点,该说认为,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的量刑权自然应受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监督。该观点最大的优点在于揭示了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派生权的属性。但是该观点存在一个问题,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只要行使必然引起某个机关进行特定的活动,也就是说,量刑建议必然会引起法院的采纳。但量刑建议并不应该必然引起法院的采纳,否则将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相违背。
(二)诉权说。坚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公诉权,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诉权说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是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诉权拓展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另一方面是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建议权,采不采纳完全由法官决定,因此,对它的行使并没有破坏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该观点仅仅强调量刑建议权是一种诉权,一种建议,而忽略了它与监督权的关系,进行抽离式的片面分析。如果仅仅把量刑建议看做是一种建议,那么法院对这种建议就可能会置若罔闻。如此一来,当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提出了某种量刑建议,而法院对此却没有采纳时,则很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威信的降低。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的探讨
以上两种观点虽都有可取之处,但如果将两者分开单独看,势必会导致该种权利过于极端,产生对法院或检察机关不利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取两者之中间,视其具有一种混合的权利属性,暂且称其为混合性权利。
(一)量刑建议权应构建在合理范围内。有学者指出,通过调研,大部分检察官认为量刑建议权是一种与公诉权并列的并从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职权,运用适当不会阻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量刑建议权必须构建在一个合理限度内,让法院有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如果仅仅把它看做是一种监督权,那么检察机关行使此项权利必然会引起法院的采纳,因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具有强制性。
从目前全球的司法实践来看, 各国目前现行的量刑建议制度中,大多数也将其归于公诉权。所以,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公诉权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国内学者过于强调它是一种请求权或建议权,这无疑给检察机关的权威性打了折扣。而且,如此一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得不到任何的监督与限制。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对法院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从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理解量刑建议权。所以,应该从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去理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而且应该弱化两者的本来性质,向中间靠拢。比如,其监督权方面的强制性弱化一些,不要一味地强调其权威性的一面;诉权方面的请求性、建议性弱化一些,相对地提高其针对性与约束性。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该对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至于破坏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如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启动后,虽不必然导致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但必须对该建议进行参考。这便是一种折中模式。
(三)监督权与诉权的关系。监督权与诉权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也决定了量刑建议权具有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宪法以最高法的权威赋予了检察机关唯一的一项权力即是监督权。因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监督权,诉权也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监督权和诉权互相依赖、不可分割,监督权是诉权的基础,诉权是监督权的表现形式。
结束语:按照前面的论述,我们要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来寻找新的属性形态,即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它应该具有监督权与诉权的双重性质。因为,单单认为量刑建议权是监督权或者诉权都是不完整的,无论是监督权还是诉权都不能穷尽其权利属性,也不能很好地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约束对方的权力。这种属性的定义不仅能够满足检察机关的需要,还能够符合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要求,所以能够为两者接受。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作者简介:刘振飞(1986— ),男,安徽亳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10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
[1]邓思清.检察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谢秋香.“试论量刑建议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11.
[3]过曦岚.“量刑建议权初步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