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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中,为了明确实用新型向发明专利转换的时间起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规定了"同日"仅指申请日,从而保证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不会超过20年。本文以一件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同日"仅指申请日在具体事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两种观点,进而对两种观点所带来的相关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