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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我们这边有一群外地口音的人在捕鸟。是很珍貴的鸟。”2019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溧阳警方接到群众的举报,几名外地人在当地疯狂狩猎着一种名为夜鹭的水鸟,时间持续有快10天了。“他们(捕猎者)都是清晨时分出现在夜鹭栖息的树林,太阳下山才鬼鬼祟祟地离开。”
“他们都是怎样行动的?”警察问道。
“他们爬树,用自制的鱼竿掏鸟窝,掏出那些夜鹭幼鸟。”举报人介绍说。
溧阳警方敏感地察觉这可能是一起数量较大的非法狩猎案件。经过查询,警方了解到夜鹭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习惯栖息和活动于平原和低山丘陵地区的溪流、水塘、江河、沼泽和水田地上附近的大树、竹林,白天常隐蔽在沼泽、灌丛或林间,晨昏和夜间活动。溧阳地区也存在不少这种鸟类。每年的5月到8月是夜鹭的繁殖期,刚刚破壳而出的夜鹭幼鸟有着黄绿相间眼睛的,它们还不会飞行,只能留在鸟巢里嗷嗷待哺,这样的机会便引来了疯狂的猎捕者。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时间地点信息,警方在溧阳抓获了夜鹭幼鸟的狩猎者马为民等4人,根据公安的跟踪、调查,这一伙非法狩猎人在常州溧阳抓到夜鹭后,将它们卖至南京溧水区。溧阳、溧水两地相邻,距离非常近。
案发后,溧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第四检察部主任宋瑜跟进案件的办理情况。根据在马为民等人身上搜集的贩卖线索,警察一直追踪至南京市溧水区。
2019年8月5日,南京市溧水区某乡镇的一个小村落里,马为民的下游买家徐老黑一伙人盘踞于此。平日里,他们吃喝活动都在树林里的一间小屋。一伙人的日常工作,是每日给夜鹭幼鸟喂食,他们将鱼苗剁碎,用勺子投喂幼鸟。附近的农户向前来暗访的警察透露:“最近,确实有一些外地口音的人,在我们这里买鱼苗。”农户们已经习惯了这些外地人,但他们不清楚的是,这背后暗藏着一条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出售的产业链。
2019年8月,马为民一伙在不到十天时间里,非法狩猎夜鹭5百多只;其中一名嫌疑人唐某分5次非法狩猎夜鹭2百多只。猎得夜鹭后,他们将大部分夜鹭以8元每只的价格卖给了他们的下游买家徐老黑。
“向马为民购买夜鹭的下游买家徐老黑到底是谁?徐老黑又是如何处理这批夜鹭的呢?在整个产业链里,他又是什么样的角色?”检察官宋瑜带着这些疑问追踪案件的办理情况。
马为民被抓后交待了他和徐老黑交易的情形。他说,每次交易,他都是和宋老黑交涉的。
“交易地点一般选在隐蔽的树林小岔道口附近,一般情况,会设置两个固定时间,每天11∶30至12∶00和 16∶30至17∶00。”据马为民交代,徐老黑等6人从自己处收购了夜鹭,在溧水养殖一段时间。一间普通的林间小屋就是他们的养殖基地。
据马为民供述,每次交易就半小时的时间,根本来不及仔细清点交易的夜鹭数量。一般情况下,他们口头说有几只,对方就付多少钱,然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顺着徐老黑这条线索,检察机关持续跟踪、引导侦查,办案人员又查出了徐老黑背后的犯罪团伙,并找到了徐老黑一伙人藏匿鸟类的地点——南京市溧水区的一处林间小屋。小屋藏在树林的深处,如果不走进林中,是很难被发现的。溧阳和溧水两地交界处有很多山丘和树林,林间小屋就在这样的交界处。
宋瑜向《方圆》记者回忆当时的情形:“小屋占地并不大,在大片树木的掩映下,树与树之间的间隔中摆放着方形的鸟笼,鸟笼底部的四只笼脚被架空,离地面大约30-40厘米。每个笼子里面大约有几十只幼鸟,手电筒的灯光照过去,幼鸟会慌张地四下扑腾。夜鹭因为食用鱼虾等水产,闻起来非常腥臭。打个比方,如果将这些幼鸟在屋内放置一夜再拿走,整个屋子能臭上十天半个月。”
嫌疑人会喂养幼鸟约一周时间,等到它们能够承受长途运输途中的颠簸,再将它们运送到外地。“包括徐老黑在内6名嫌疑人,白天基本聚集于此,早晨出去采购小鱼,剁碎了喂幼鸟吃。中午和傍晚,都有狩猎者卖给他们刚捕获的夜鹭,团伙负责将每天收购的夜鹭安顿好。团伙6人白天傍晚都在夜鹭养殖处生活,晚上则会一起回到村上的出租屋里,沐浴休息。早出晚归,村民都不大见得到他们。”宋瑜介绍说。
经过侦查,溧阳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徐老黑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大量收购并养殖马为民等人在溧阳、广德等地非法狩猎所得的夜鹭。徐老黑本人曾经于2012年因非法狩猎被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溧阳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8月1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徐老黑等10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8月13日,徐老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溧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检察官与民警的多次沟通讨论,根据线索和嫌疑人供述,整理出一条黑色野生动物产业链:收购人徐老黑等在溧阳以每只8元的价格购得夜鹭幼鸟后,驱车走小路开往溧水藏匿点,对夜鹭幼鸟进行短期非法养殖,再运往广州、清远等地。广州两名收货人叶某和周某,以每只20至33元不等的价格,从徐老黑处收购夜鹭,也就是说,徐老黑转手贩卖夜鹭幼鸟,每只几乎净赚20元。而叶某和周某再将购得的夜鹭以更高的价格转卖至各大农贸市场,最后流向人们的餐桌。涉案的夜鹭将近4万只,价值上千万元。
为什么会做非法狩猎夜鹭生意?“广东市场反馈说,夜鹭肉质细腻好吃,所以,江浙这边很多人做这个生意,捕捉夜鹭再卖到广东市场。”嫌疑人向宋瑜交代。
他们从南京溧水一路运往广州清远。“要说谨慎,可能体现在南京溧水那边的窝点和收购夜鹭的地点相对隐蔽,交易都是使用现金,狩猎人员只有徐老黑的电话号码,也只和徐老黑单线联系。”宋瑜总结了他们的交接方式。 为了办理好案件,宋瑜还专门学习了关于夜鹭的常识和知识。2019年5月,宋瑜曾经拜访过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动物专家李忠秋教授。
“为什么溧阳涌现了大量非法狩猎人员而周边市区没有那么多?因为夜鹭属于鹭科动物,以新鲜鱼虾为食,喜欢在树上筑巢,喜栖息于有水有树的地方。溧阳三面环山,境内有天目湖水域,湿地资源非常丰富,溧阳周边地区也少量分布着一些夜鹭。”
“为什么在3月至8月那些不法分子频频作案?因为成年夜鹭,块头大,会飞,不容易捕捉,易脱逃,于是夜鹭幼鸟正好成为他们的捕捉目标。每年3月至8月是夜鹭繁殖期,只有这时,不法分子才能捕猎到夜鹭幼鸟,时间早一点或者晚一点都不太容易捉到。为什么不法分子只能将夜鹭幼鸟进行短期非法养殖便要尽快转手卖掉?因为夜鹭是一种典型的晚育涉禽(涉禽是夜鹭的种属,晚育是指夜鹭出了蛋壳后,不能自己生存,幼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亲鸟的抚育)。破壳的幼鸟,好几个月都不会飞,只能待在鸟窝里面等待成鸟的哺育,没有母鸟的哺育,幼鸟很容易夭折,所以捕鸟者都会将夜鹭幼鸟短期养殖后,尽快卖掉。”
2019年7月,办案检察官制作了一份长达3页的《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将尚未归案的非法狩猎人员主要锁定在溧阳地区,将案件侦查期间控制在8月底之前,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将现场扣押的夜鹭幼鸟迅速送往有专业能力的机构进行救助。
宋瑜做出判断:5月到7月应该是狩猎最疯狂的时候,若是到了8月,相关非法犯罪行为都会慢慢下降,并逐渐停止。“我当时认为,错过了,就要再等一年。我把这个情况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说明,并且一力主张要快速侦查破案。”基于这样的考虑,宋瑜一直积极跟进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时机总算抓得不错,有10多人落网。广东那边的买家和运输的驾驶员也相继落网”。
2019年7、8月,侦查人员在树林里跟踪,组织布控,肆虐的蚊虫在侦查人员身上留下不少叮咬的痕迹。“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真是吃了很多苦,七八两月,是江苏南部地区最热的时节。我去年给了公安部门同志很大的压力,心里对民警兄弟也有诸多愧疚。好在我们成功地破获了这个团伙。”宋瑜到现在还在感叹。
溧阳市公安局竹箦派出所副所长蒋雪洪介绍:“这次收网行动,我们一共派出了50多名同事,分两批行动,一批对本地马为民猎鸟团伙展开收网行动,另外一批赶到南京溧水,对收购野生动物的徐老黑一伙人进行抓捕。”溧阳公安和溧阳检察院齐心协力,瞄准时机,准确定位了所有犯罪嫌疑人,一举歼灭了这个犯罪团伙,抓获了全部犯罪团伙成员。据溧阳警方提供的资料,涉案夜鹭鸟总数累计达到4万多只,涉案价值近千万元。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2000多只等待运走出售的夜鹭幼鸟,这些鸟已经移交林业部门予以保护和放生。”宋瑜补充说。
据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敬介绍,夜鹭被国家林业局列入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不能够随意捕猎、买卖的。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生物动物以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捕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3月19日,溧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首批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截至发稿日,溧阳市中级法院尚未判决。
溧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訴这起特大非法狩猎夜鹭案件时发现,对于这类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打击、防控、查处和监管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些动物一般都出现在地处偏僻的林区,犯罪团伙行事谨慎隐蔽,较难被发现。比如在车辆上搭上普通的盖布,不容易被交通运输部门发现端倪,让非法运输夜鹭的交易得以畅通无阻。”宋瑜介绍,非法狩猎夜鹭的生意在本地已经存在很多年了,直到2019年,溧阳公安和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多方侦查,才将本案中的犯罪团伙绳之以法。
针对这类非法狩猎的案件,溧阳市检察院编制完成了《非法狩猎犯罪证据收集指引》,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情节认定等七个方面系统阐述了认定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所需收集到位的证据内容和证据收集的方法等。“我们的指引受到了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一致好评,纷纷表示这样的办案指引,堪比一个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师傅,一方面提升了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大缩减了办案时间。”宋瑜介绍。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改善对这类案件打击监管困难的状况,溧阳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协同合作,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巡查机制、执法联动机制,提高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产生敬畏心和法律意识。同时,该院还提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机制以及野生动物收容机制,强化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证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
“监督违法,我们不能松懈,但困难也不少。结合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证据问题,我院编制了《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提炼经验做法,编写典型案例,提升自身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查办、侦办案件的引导。”溧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蒋鸿娜说。
蒋鸿娜说:“我们希望构建起普通民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监督体系,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鼓励积极举报案件线索。让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共同守护美丽生态。”(文内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他们都是怎样行动的?”警察问道。
“他们爬树,用自制的鱼竿掏鸟窝,掏出那些夜鹭幼鸟。”举报人介绍说。
溧阳警方敏感地察觉这可能是一起数量较大的非法狩猎案件。经过查询,警方了解到夜鹭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习惯栖息和活动于平原和低山丘陵地区的溪流、水塘、江河、沼泽和水田地上附近的大树、竹林,白天常隐蔽在沼泽、灌丛或林间,晨昏和夜间活动。溧阳地区也存在不少这种鸟类。每年的5月到8月是夜鹭的繁殖期,刚刚破壳而出的夜鹭幼鸟有着黄绿相间眼睛的,它们还不会飞行,只能留在鸟巢里嗷嗷待哺,这样的机会便引来了疯狂的猎捕者。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时间地点信息,警方在溧阳抓获了夜鹭幼鸟的狩猎者马为民等4人,根据公安的跟踪、调查,这一伙非法狩猎人在常州溧阳抓到夜鹭后,将它们卖至南京溧水区。溧阳、溧水两地相邻,距离非常近。
案发后,溧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第四检察部主任宋瑜跟进案件的办理情况。根据在马为民等人身上搜集的贩卖线索,警察一直追踪至南京市溧水区。
林中小屋的秘密
2019年8月5日,南京市溧水区某乡镇的一个小村落里,马为民的下游买家徐老黑一伙人盘踞于此。平日里,他们吃喝活动都在树林里的一间小屋。一伙人的日常工作,是每日给夜鹭幼鸟喂食,他们将鱼苗剁碎,用勺子投喂幼鸟。附近的农户向前来暗访的警察透露:“最近,确实有一些外地口音的人,在我们这里买鱼苗。”农户们已经习惯了这些外地人,但他们不清楚的是,这背后暗藏着一条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出售的产业链。
2019年8月,马为民一伙在不到十天时间里,非法狩猎夜鹭5百多只;其中一名嫌疑人唐某分5次非法狩猎夜鹭2百多只。猎得夜鹭后,他们将大部分夜鹭以8元每只的价格卖给了他们的下游买家徐老黑。
“向马为民购买夜鹭的下游买家徐老黑到底是谁?徐老黑又是如何处理这批夜鹭的呢?在整个产业链里,他又是什么样的角色?”检察官宋瑜带着这些疑问追踪案件的办理情况。
马为民被抓后交待了他和徐老黑交易的情形。他说,每次交易,他都是和宋老黑交涉的。
“交易地点一般选在隐蔽的树林小岔道口附近,一般情况,会设置两个固定时间,每天11∶30至12∶00和 16∶30至17∶00。”据马为民交代,徐老黑等6人从自己处收购了夜鹭,在溧水养殖一段时间。一间普通的林间小屋就是他们的养殖基地。
据马为民供述,每次交易就半小时的时间,根本来不及仔细清点交易的夜鹭数量。一般情况下,他们口头说有几只,对方就付多少钱,然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顺着徐老黑这条线索,检察机关持续跟踪、引导侦查,办案人员又查出了徐老黑背后的犯罪团伙,并找到了徐老黑一伙人藏匿鸟类的地点——南京市溧水区的一处林间小屋。小屋藏在树林的深处,如果不走进林中,是很难被发现的。溧阳和溧水两地交界处有很多山丘和树林,林间小屋就在这样的交界处。
宋瑜向《方圆》记者回忆当时的情形:“小屋占地并不大,在大片树木的掩映下,树与树之间的间隔中摆放着方形的鸟笼,鸟笼底部的四只笼脚被架空,离地面大约30-40厘米。每个笼子里面大约有几十只幼鸟,手电筒的灯光照过去,幼鸟会慌张地四下扑腾。夜鹭因为食用鱼虾等水产,闻起来非常腥臭。打个比方,如果将这些幼鸟在屋内放置一夜再拿走,整个屋子能臭上十天半个月。”
嫌疑人会喂养幼鸟约一周时间,等到它们能够承受长途运输途中的颠簸,再将它们运送到外地。“包括徐老黑在内6名嫌疑人,白天基本聚集于此,早晨出去采购小鱼,剁碎了喂幼鸟吃。中午和傍晚,都有狩猎者卖给他们刚捕获的夜鹭,团伙负责将每天收购的夜鹭安顿好。团伙6人白天傍晚都在夜鹭养殖处生活,晚上则会一起回到村上的出租屋里,沐浴休息。早出晚归,村民都不大见得到他们。”宋瑜介绍说。
经过侦查,溧阳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徐老黑等人在南京市溧水区大量收购并养殖马为民等人在溧阳、广德等地非法狩猎所得的夜鹭。徐老黑本人曾经于2012年因非法狩猎被吉林省梅河口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溧阳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8月1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徐老黑等10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8月13日,徐老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被溧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万只夜鹭涉案
经过检察官与民警的多次沟通讨论,根据线索和嫌疑人供述,整理出一条黑色野生动物产业链:收购人徐老黑等在溧阳以每只8元的价格购得夜鹭幼鸟后,驱车走小路开往溧水藏匿点,对夜鹭幼鸟进行短期非法养殖,再运往广州、清远等地。广州两名收货人叶某和周某,以每只20至33元不等的价格,从徐老黑处收购夜鹭,也就是说,徐老黑转手贩卖夜鹭幼鸟,每只几乎净赚20元。而叶某和周某再将购得的夜鹭以更高的价格转卖至各大农贸市场,最后流向人们的餐桌。涉案的夜鹭将近4万只,价值上千万元。
为什么会做非法狩猎夜鹭生意?“广东市场反馈说,夜鹭肉质细腻好吃,所以,江浙这边很多人做这个生意,捕捉夜鹭再卖到广东市场。”嫌疑人向宋瑜交代。
他们从南京溧水一路运往广州清远。“要说谨慎,可能体现在南京溧水那边的窝点和收购夜鹭的地点相对隐蔽,交易都是使用现金,狩猎人员只有徐老黑的电话号码,也只和徐老黑单线联系。”宋瑜总结了他们的交接方式。 为了办理好案件,宋瑜还专门学习了关于夜鹭的常识和知识。2019年5月,宋瑜曾经拜访过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动物专家李忠秋教授。
“为什么溧阳涌现了大量非法狩猎人员而周边市区没有那么多?因为夜鹭属于鹭科动物,以新鲜鱼虾为食,喜欢在树上筑巢,喜栖息于有水有树的地方。溧阳三面环山,境内有天目湖水域,湿地资源非常丰富,溧阳周边地区也少量分布着一些夜鹭。”
“为什么在3月至8月那些不法分子频频作案?因为成年夜鹭,块头大,会飞,不容易捕捉,易脱逃,于是夜鹭幼鸟正好成为他们的捕捉目标。每年3月至8月是夜鹭繁殖期,只有这时,不法分子才能捕猎到夜鹭幼鸟,时间早一点或者晚一点都不太容易捉到。为什么不法分子只能将夜鹭幼鸟进行短期非法养殖便要尽快转手卖掉?因为夜鹭是一种典型的晚育涉禽(涉禽是夜鹭的种属,晚育是指夜鹭出了蛋壳后,不能自己生存,幼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亲鸟的抚育)。破壳的幼鸟,好几个月都不会飞,只能待在鸟窝里面等待成鸟的哺育,没有母鸟的哺育,幼鸟很容易夭折,所以捕鸟者都会将夜鹭幼鸟短期养殖后,尽快卖掉。”
2019年7月,办案检察官制作了一份长达3页的《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将尚未归案的非法狩猎人员主要锁定在溧阳地区,将案件侦查期间控制在8月底之前,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将现场扣押的夜鹭幼鸟迅速送往有专业能力的机构进行救助。
宋瑜做出判断:5月到7月应该是狩猎最疯狂的时候,若是到了8月,相关非法犯罪行为都会慢慢下降,并逐渐停止。“我当时认为,错过了,就要再等一年。我把这个情况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说明,并且一力主张要快速侦查破案。”基于这样的考虑,宋瑜一直积极跟进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时机总算抓得不错,有10多人落网。广东那边的买家和运输的驾驶员也相继落网”。
2019年7、8月,侦查人员在树林里跟踪,组织布控,肆虐的蚊虫在侦查人员身上留下不少叮咬的痕迹。“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真是吃了很多苦,七八两月,是江苏南部地区最热的时节。我去年给了公安部门同志很大的压力,心里对民警兄弟也有诸多愧疚。好在我们成功地破获了这个团伙。”宋瑜到现在还在感叹。
溧阳市公安局竹箦派出所副所长蒋雪洪介绍:“这次收网行动,我们一共派出了50多名同事,分两批行动,一批对本地马为民猎鸟团伙展开收网行动,另外一批赶到南京溧水,对收购野生动物的徐老黑一伙人进行抓捕。”溧阳公安和溧阳检察院齐心协力,瞄准时机,准确定位了所有犯罪嫌疑人,一举歼灭了这个犯罪团伙,抓获了全部犯罪团伙成员。据溧阳警方提供的资料,涉案夜鹭鸟总数累计达到4万多只,涉案价值近千万元。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2000多只等待运走出售的夜鹭幼鸟,这些鸟已经移交林业部门予以保护和放生。”宋瑜补充说。
据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敬介绍,夜鹭被国家林业局列入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不能够随意捕猎、买卖的。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生物动物以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捕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3月19日,溧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首批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截至发稿日,溧阳市中级法院尚未判决。
检察建议发出后
溧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訴这起特大非法狩猎夜鹭案件时发现,对于这类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的案件,打击、防控、查处和监管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些动物一般都出现在地处偏僻的林区,犯罪团伙行事谨慎隐蔽,较难被发现。比如在车辆上搭上普通的盖布,不容易被交通运输部门发现端倪,让非法运输夜鹭的交易得以畅通无阻。”宋瑜介绍,非法狩猎夜鹭的生意在本地已经存在很多年了,直到2019年,溧阳公安和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多方侦查,才将本案中的犯罪团伙绳之以法。
针对这类非法狩猎的案件,溧阳市检察院编制完成了《非法狩猎犯罪证据收集指引》,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方面、情节认定等七个方面系统阐述了认定嫌疑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所需收集到位的证据内容和证据收集的方法等。“我们的指引受到了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一致好评,纷纷表示这样的办案指引,堪比一个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师傅,一方面提升了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大缩减了办案时间。”宋瑜介绍。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改善对这类案件打击监管困难的状况,溧阳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部门协同合作,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巡查机制、执法联动机制,提高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产生敬畏心和法律意识。同时,该院还提出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机制以及野生动物收容机制,强化民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证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
“监督违法,我们不能松懈,但困难也不少。结合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的证据问题,我院编制了《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提炼经验做法,编写典型案例,提升自身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和侦查机关查办、侦办案件的引导。”溧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蒋鸿娜说。
蒋鸿娜说:“我们希望构建起普通民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监督体系,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鼓励积极举报案件线索。让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共同守护美丽生态。”(文内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