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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重要环节,在推进国家民主治理、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诉求、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高国家现代化治理能力中发挥重要作用。人大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履职监督,是“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宪法精神的体现,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更是全面从严治党,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促进完善现代化治理体系,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此后,广东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以及深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关于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履职报告、述职评议等任后监督。
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是人大大家庭的“新成员”。2017年1月组建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工作部署,着力创建“深圳市基层人大规范化建设示范区”,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规范化、上轨道,努力为全市基层人大规范化建设探索经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作为示范区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统筹谋划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施,履职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拓展监督领域、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实效走出了新路。我们也在梳理做法、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思考,对下一步深入实践、完善机制、增强效果有了比较明晰的工作思路。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区委领导,方案策划周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制度建设的根基和灵魂。履职监督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我们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及时、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争取区委支持。我们将人大监督的落脚点,放在促进选任人员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幸福担当作为、竭心尽力;放在为党选贤任能、知人善任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的准确参考,配合党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2017年11月,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拟制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坪山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的工作方案》,对监督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予以明确,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纳入履职监督范围,每年选取6~8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并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2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等等。2018年1月,在区委同意和支持下,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工作方案,并作出《关于开展坪山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的决定》。
(二)坚持讲求实效,会前准备充分。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统一、有机结合,才能就事把问题弄清,对人把责任摆明,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我们启动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工作后,按照工作方案规定,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依法履行法定职务情况;完成坪山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监督,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等。同时,区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梳理、汇总了区政府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形成《坪山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履职监督资料汇编》,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履职情况评价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坚持民主公开,评议结果客观。人大监督遵循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履职监督要充分发挥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保证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确保常委会监督充分表达人民诉求、反映人民意愿、集中人民意志。2018年3月9日,坪山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工作首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随机抽取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民政局等6个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分别作2017年度履职情况口头述职。随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联组审议的形式,审议了所有监督对象的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和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报告,并对部分部门进行了询问,其后对区政府组成部门12名主要负责人2017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评议。述职评议设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级共九个档次(其中优秀等级细分为优+、优、优-,良好等级细分为良+、良、良-),每个档次对应的分数依次为:100分、95分、90分、85分、80分、75分、70分、60分、50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得分相加后取平均数为最终得分,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测评结果表明,2个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评为“优”,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评为“优-”,2个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评为“良+”,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各部门过去一年的工作实绩。会后,我们将评议结果向区委报告,并通报区人民政府和区组织人事部门。
通过这些探索,增强了坪山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受监督意识、为民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人大监督向纵深延伸、监督更加有力度、监督实效不断提升,激发了代表积极履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促进了地方民主政治建設和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坪山河干流和汤坑水等7条支流综合整治工程加快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坪山大道景观改造工程扎实推进,旧貌换新颜,坪山的“深南大道”初步建成;一批特色街、示范路工程有序推进,城市面貌品质大幅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一批民生工程项目加快落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深化思考
经过几个月来的初步探索,我们在开展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展开了深入思考。以此为导向,我们认为下一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更深层次的探索。
(一)坚定履职监督信心。履职监督是地方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既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还包括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既可以事前监督,也可以事后监督,还可以事中监督。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干部人事任免多,任后监督少,形式上监督的多,实质上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常规性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措施运用得少,导致人大对干部监督效果不佳,缺乏权威,有违监督本义和干部任命的初衷,制约和影响了人大的监督效能。履职监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实施对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是对手握“行政、监察、审判、检察”重权实权的干部权力运行的一种有效制约,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领导人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履职监督,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有效举措。问题官员有不少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而很少是由人大首先发现和直接罢免的,说明人大监督存在着疏漏和缺位现象,必须改变人大“重干部任免、轻任后监督”的现象,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管理。履职监督是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人大的履职监督,实质上是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地方人大必须顺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切实加强履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在推动依法治国中的职权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不断完善监督方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七种监督形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而实践中,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决定和执行,基本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而这种刚性监督形式恰恰是监督法设计的精髓,运用得当,将使人大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有机统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开展履职监督也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审议履职情况报告和开展现场述职评议,形式比较单一、监督手段不多。下一步,可以探索将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到履职监督中,如在听取述职报告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邀请列席的人大代表可以就相关问题开展现场询问和质询,进一步了解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可以探索对监督对象的述职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等,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与此相配套,我们可以探索建立选任人员履职档案登记制度,对选举、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成员建立履职档案,重点登记本人及所负责部门、所分管业务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执行预算法、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整改落实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接受代表视察调研、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方面情况,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本人及所负责部门、所分管业务部门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履职档案登记情况每年报告党委。可以探索组织任命干部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承诺,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现目标措施,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其供职表态发言材料与履职承诺目标责任书,让社会各界了解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承诺情况,实行多层次的承诺公开监督。可以探索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公众代表旁听会议和参加讨论,有效防止履职报告“掺水分”,为履职报告对象“把准脉”,避免履职监督活动“走过场”。
(三)逐步拓宽监督范围。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务员法、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也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列为履职监督对象。而目前我们的监督对象主要针对“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在“关键少数”;同时,对区政府副区长、区监察委副主任、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班子成员履职情况仅开展书面审议,不要求口头述职,也未进行述职评议评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升。下一步,可以考虑按照“由谁任命、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逐步拓宽监督范围,同时,除“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述职外,其他人员均应作为常委会会议口头述职对象,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人员到会口头述职、接受评议。
(四)深化运用监督结果。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目的在于推进工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监督结果的运用。监督法将人大监督公开设定为义务性要求,这对保证人大常委会监督符合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特别是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強化“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强化全社会民主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初期探索阶段,我们对履职监督评议结果现场公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区委报告,对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可以探索进一步深化监督结果的运用。比如将监督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履职报告对象接到审议意见后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人大常委会相应安排专项检查,检查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情况监督,要广泛发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参与,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情况应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履职监督结果要及时向党委及党的纪检、组织部门反映,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评议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委、法检两院副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可向区委提出相关人事调整建议。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对评议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帮助改进工作,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口头述职人选名单;对于常委会组成成员、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应将其列入监督计划,促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对不认真接受监督、失职渎职、群众意见较大的,或者对审议监督意见落实不力的,人大要依法对履职报告对象区分不同情况,选择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不同监督手段进行后续监督。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是人大大家庭的“新成员”。2017年1月组建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工作部署,着力创建“深圳市基层人大规范化建设示范区”,不断推动人大工作规范化、上轨道,努力为全市基层人大规范化建设探索经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作为示范区创建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统筹谋划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实施,履职监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拓展监督领域、丰富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实效走出了新路。我们也在梳理做法、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思考,对下一步深入实践、完善机制、增强效果有了比较明晰的工作思路。
一、主要做法
(一)坚持区委领导,方案策划周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制度建设的根基和灵魂。履职监督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我们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及时、主动向区委请示报告,争取区委支持。我们将人大监督的落脚点,放在促进选任人员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幸福担当作为、竭心尽力;放在为党选贤任能、知人善任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的准确参考,配合党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2017年11月,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拟制了《深圳市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坪山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的工作方案》,对监督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予以明确,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纳入履职监督范围,每年选取6~8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述职,并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2名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等等。2018年1月,在区委同意和支持下,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工作方案,并作出《关于开展坪山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的决定》。
(二)坚持讲求实效,会前准备充分。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统一、有机结合,才能就事把问题弄清,对人把责任摆明,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我们启动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工作后,按照工作方案规定,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依法履行法定职务情况;完成坪山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监督,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等。同时,区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梳理、汇总了区政府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形成《坪山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履职监督资料汇编》,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履职情况评价做好了充分准备。
(三)坚持民主公开,评议结果客观。人大监督遵循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履职监督要充分发挥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保证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确保常委会监督充分表达人民诉求、反映人民意愿、集中人民意志。2018年3月9日,坪山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工作首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随机抽取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民政局等6个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分别作2017年度履职情况口头述职。随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联组审议的形式,审议了所有监督对象的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和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报告,并对部分部门进行了询问,其后对区政府组成部门12名主要负责人2017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评议。述职评议设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级共九个档次(其中优秀等级细分为优+、优、优-,良好等级细分为良+、良、良-),每个档次对应的分数依次为:100分、95分、90分、85分、80分、75分、70分、60分、50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得分相加后取平均数为最终得分,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测评结果表明,2个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评为“优”,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评为“优-”,2个部门主要负责人被评为“良+”,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各部门过去一年的工作实绩。会后,我们将评议结果向区委报告,并通报区人民政府和区组织人事部门。
通过这些探索,增强了坪山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受监督意识、为民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人大监督向纵深延伸、监督更加有力度、监督实效不断提升,激发了代表积极履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促进了地方民主政治建設和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坪山河干流和汤坑水等7条支流综合整治工程加快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坪山大道景观改造工程扎实推进,旧貌换新颜,坪山的“深南大道”初步建成;一批特色街、示范路工程有序推进,城市面貌品质大幅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一批民生工程项目加快落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深化思考
经过几个月来的初步探索,我们在开展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履职监督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展开了深入思考。以此为导向,我们认为下一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更深层次的探索。
(一)坚定履职监督信心。履职监督是地方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既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还包括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既可以事前监督,也可以事后监督,还可以事中监督。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干部人事任免多,任后监督少,形式上监督的多,实质上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常规性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措施运用得少,导致人大对干部监督效果不佳,缺乏权威,有违监督本义和干部任命的初衷,制约和影响了人大的监督效能。履职监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实施对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履职监督,是对手握“行政、监察、审判、检察”重权实权的干部权力运行的一种有效制约,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必须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领导人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履职监督,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有效举措。问题官员有不少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而很少是由人大首先发现和直接罢免的,说明人大监督存在着疏漏和缺位现象,必须改变人大“重干部任免、轻任后监督”的现象,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管理。履职监督是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人大的履职监督,实质上是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地方人大必须顺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切实加强履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在推动依法治国中的职权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不断完善监督方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七种监督形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而实践中,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决定和执行,基本处于休眠或半休眠状态。而这种刚性监督形式恰恰是监督法设计的精髓,运用得当,将使人大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有机统一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开展履职监督也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审议履职情况报告和开展现场述职评议,形式比较单一、监督手段不多。下一步,可以探索将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到履职监督中,如在听取述职报告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邀请列席的人大代表可以就相关问题开展现场询问和质询,进一步了解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可以探索对监督对象的述职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等,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与此相配套,我们可以探索建立选任人员履职档案登记制度,对选举、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成员建立履职档案,重点登记本人及所负责部门、所分管业务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执行预算法、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整改落实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接受代表视察调研、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方面情况,有关机关和部门对本人及所负责部门、所分管业务部门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情况,履职档案登记情况每年报告党委。可以探索组织任命干部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承诺,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现目标措施,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其供职表态发言材料与履职承诺目标责任书,让社会各界了解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承诺情况,实行多层次的承诺公开监督。可以探索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公众代表旁听会议和参加讨论,有效防止履职报告“掺水分”,为履职报告对象“把准脉”,避免履职监督活动“走过场”。
(三)逐步拓宽监督范围。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务员法、监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也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凡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列为履职监督对象。而目前我们的监督对象主要针对“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在“关键少数”;同时,对区政府副区长、区监察委副主任、区法院副院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班子成员履职情况仅开展书面审议,不要求口头述职,也未进行述职评议评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升。下一步,可以考虑按照“由谁任命、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逐步拓宽监督范围,同时,除“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述职外,其他人员均应作为常委会会议口头述职对象,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取若干人员到会口头述职、接受评议。
(四)深化运用监督结果。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目的在于推进工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监督结果的运用。监督法将人大监督公开设定为义务性要求,这对保证人大常委会监督符合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特别是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強化“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强化全社会民主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初期探索阶段,我们对履职监督评议结果现场公布,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区委报告,对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可以探索进一步深化监督结果的运用。比如将监督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履职报告对象接到审议意见后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人大常委会相应安排专项检查,检查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情况监督,要广泛发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参与,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情况应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履职监督结果要及时向党委及党的纪检、组织部门反映,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评议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监察委、法检两院副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可向区委提出相关人事调整建议。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对评议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谈话,帮助改进工作,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口头述职人选名单;对于常委会组成成员、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大应将其列入监督计划,促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对不认真接受监督、失职渎职、群众意见较大的,或者对审议监督意见落实不力的,人大要依法对履职报告对象区分不同情况,选择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不同监督手段进行后续监督。
(作者系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