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监管问题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cac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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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商业预付卡是指顾客首先向商家预先缴纳一定金额的服务或产品费用,再以分次接受或购买的方式享有服务和产品的消费方式。对顾客而言,商业预付形式可以享受到商家提供的价格优惠并省却携带金钱的不便;对商家而言可以提前获得现金收入并且固定了未来客源,因此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市场营销手段备受商家的推崇。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预付卡作为支付手段也被引入我国,从大型超市、百货商店到各类零售、生活服务等中、小、微企业,随处可见其身影。但同时,其风险问题也日渐明显:买卖双方的不对等性增加了其交易风险、其不记名性和转让便利性使其帮助企业和个人逃税漏税,或者沦为行贿收贿和洗钱工具。因此,本项目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参考分析了美国、日本和香港的商业预付卡法律监管措施,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商业预付卡在中国的法律监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单用途 商业预付卡 法律监管
  作者简介:刘太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郑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90-02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消费模式日渐多元化,在诸多领域例如网络、洗浴、理发、修车等悄然出现了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即“先付款,后消费”),而且往往是以办卡作为其运行的方式。根据美国一家权威机构Mercator Advisory Group的调研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5936.5亿元,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的商业预付卡消费国。 随着消费模式与消费观念的转变,消费者也日益习惯了使用商业预付卡进行消费,而且商业预付卡不仅能给消费者带来消费上的便利以及享受一定的优惠,还可以给商家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手段,方便商家盘活资金,还有保持稳定客源的功能。在商业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新消费模式的出现和流行无疑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强大动力。
  但是,这种预付式消费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根据笔者的调研,普遍存在如虚假宣传,格式合同及“霸王条款”,任意解释条款等问题。根据笔者的统计数据看,在使用过商业预付卡的被调查者中有82.3%的消费者有过使用商业预付卡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其中有76.6%的消费者出于无奈而放弃维权,而且本次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相比于大型发卡企业中、小企业对消费者的侵害更为严重且十分隐蔽。
  虽然商业预付卡消费模式是一种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本文旨在对当下混乱的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一些参考,希望能够为监管的标准提供一定的度量方法,在切实保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同时减少对商业预付卡消费模式运行造成的损害。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分析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特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作为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满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优惠的要求,减少现金流通,促进交易的便捷快速。二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资金周转,同时锁定客户,增强市场竞争力。它相比于信用卡、借记卡、贷记卡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先付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对一定的服务或商品的预先支付,其价款的支付和标的获得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是一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消费行为。
  2.有限性。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发卡企业及其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并且通常具有时间限制。
  3.转让方便。虽然记名卡被要求在购卡协议中包含转让方式,但无明确限制和规范。在具体使用中,无论是记名还是不记名卡都较容易转让,持卡人往往并非实际购卡者。
  (二)风险的表现形式
  商业预付卡的特点在其促进消费的同时滋生了各种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违约风险。预付卡消费在形式上类似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虽然也是双方自愿订立,但由于其特点中的先付性,标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多种原因使得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一方。具体的表现分析如下:首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常常标有各类霸王条款以逃脱经营者责任,如一经缴费概不退还,时间期限等等,消费者往往草草签字交钱,直到出现问题被动接受条款;其次,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方式及对应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经营者可以任意解释,消费者在后期使用中发现问题却往往难以交涉成功;最后,经营者若经营不善破产,或本身便是欺诈而发卡,最终消失不见或变更后拒绝接纳先前会员,消费者就会钱货两空 。因此相比于一般的合同,在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上,双方更缺乏了解,信息明显不对称,极易产生违约风险。
  2.经济风险。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通过降价、促销的方式吸引顾客预先支付价金,从而限制顾客选择的方式是否影响公平竞争还有待商榷,但可以看出这种竞争方式是隐蔽而高效的,他大大地节省了竞争的时间、物质成本。另外,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放员工福利;对于购卡一方,增加成本开支,隐瞒因优惠所获利润,从而少缴企业税,发卡方,将该笔款项列入负债,从而减少利润收入,逃避所得税;对于持卡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际上是个人收入,但工资单上却很难反映,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 。总之,商业预付卡提供了逃税漏税的一种方式。
  3.道德风险。在近几年的反腐案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成为了贪污腐败的工具之一。其有以下原因:首先,行贿者往往采用不记名的方式购买,转让给收贿者无需任何身份证明,快速便捷;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金额小,常常不被列入侦查范围;再者,由于缺乏信息登记,在后期侦查中也难以找到证据;最后,行贿者拿着这种无身份证明且数额较小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贿使得收贿者较少心理压力。综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转让容易,后期追踪难度大等特点使其成为了贪污腐败的新工具。   4.金融风险。沦为洗钱工具,由于商业预付卡转让过程缺乏登记,很容易为洗钱提供转账便利,将不法所得混入发卡所得,且为侦查增加难度。另外收贿者也可以通过倒卖、退卡等方式获得不法收入,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法律监管在风险预防中的作用
  从以上风险问题的分析可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虽然在表面形式上是买卖双方自愿签订,但其背后却是明显的不公平,潜藏着各种问题。诚然,私法途径可以为消费者寻求到法律保护,但其主要在于事后补偿。而法律监管作为公权力却可以在风险发生前提前预防,保护消费者实质权益。
  二、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监管的思考
  基于以上论述,商业预付卡在我国已经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据相关研究报告称我国商业预付卡市场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同时,商务部的有关部门也出台的如《意见》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还专门成立了相应的委员会进行专职督查。但是,有关商业预付卡诈骗、侵权的案件仍屡出不穷,法律与实践在一定层面上发生了游离。因此,笔者想就现有预付卡的监管制度谈几点思考。
  (一)对备案制度的思考
  如前文所提,在我国商业预付卡的备案制度在启用日之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的商务部门进行报备,提交有关文件,进行风险监控。问题在于,由于我国现有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发卡主体极易发生经营不善后的恶意逃跑行为,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又由于个体涉案的金飞不高,诉讼成本过大,个体消费者容易在无奈之下放弃追索,其次同样因为涉案的总体金额不高,相关部门就不会施加足够的注意力,那么执法的效率也就不高。这些经营者在逃跑后,预付卡内的债务就难以被偿还,但这种中、小企业在当今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发生变动更是频繁。由此,备案信息如同一纸空文,不具有实践操作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能有效的控制中、小企业的逃脱风险。在完善了个人的信用体系后,在进行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报备时,同时报备至经营者的个人信用系统中,一旦发卡主体发生违约行为,没有进行相关审核前就逃跑,致使预付卡出现违约现象,有关部门就可以直接记录至其个人信用体系,对其之后的所有社会经营行为施加限制,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发生逃脱后的制裁问题,又能使备案制度的风险调控能力落到实处。
  (二)对资金管理制度的思考
  根据《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规模发卡集团、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售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我国对于资金的管理制度是保证金制度,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确实可以有效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但我们也不得不考虑经济效率的问题。商业预付卡的出现本来就是为了满足新的消费模式,给经营者提供一种新的融资途径,从而解决企业资金运作的问题,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更好的适应激烈的竞争环境。如果对于中、小企业需要交出大量的保证金,或是让第三方机构担保也同样需要支付大量的佣金,所以这极大的伤害了商业预付卡的融资功能,有损其本质属性,不利于商业预付卡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对企业也同时可以使用信用体系,对于运作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可以将不交或是少交一部分的保证金,让企业自行管理这部分资金。或是采用商业保险制度,也即商业企业每发行一次商业预付卡应要求发行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购买保险,即为将来能够提供对价商品或服务提供保险。 这样既能对消费者起到保护作用,同时也发挥了商业预付卡的金融属性。
  (三)对监管必要性的商榷
  从七部联合颁发《意见》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预付卡的规制越来越完善,但依然难以避免问题的出现。
  注释:
  Ireseaerch2011 年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报告.http://paynews.net/thread-1450-1-1.html.上传日期:2011 年12 月7 日,访问日期:2014 年2 月16 日.
  二〇一一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http://www.cca.org.cn/web/xfts/newsShow.jsp?id=55919。上传日期:2012 年2 月14 日,访问日期:2014 年2 月16 日.
  赵云.我国预付式消费合同法律规制探析——以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2).139-146.
  王建文.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2(5).146-155.
  刘迎霜.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商研究.2012(2).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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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品.论商业预付卡的风险防范及制度对策.华东政法大学.2012.
  [3]杜晓宇.日本预付卡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金融发展研究.2012(10).
  [4]李晓宇.非金融机构预付卡之金融法律规制.经营管理者.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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