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视阈下政府自身改革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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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工作重点。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构筑了政府工作新生态、行政工作新常态,对政府工作运行过程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新的要求,为政府改革自身提供新的路径指导。政府应探寻多方路径,有效应对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各项改革诉求,实现自身变革,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合理构建法治政府。
  [关键词] 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改革路径
  邓小平曾将改革称为一场革命,依法行政对政府运行过程所提出的各项改革要求也是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场革命要求政府改革自身运行过程中旧的观念、制度、机制以及管理方式,以此应对依法行政对政府自身所提出的改革诉求。
  一、依法行政构筑了政府行政工作新生态
  依法行政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以及法律规范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应用。它表现为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是依法治国对政府运行过程提出的基本要求。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和社会智力含量的增加,人类理性得以生成,可以说,依法行政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兴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出新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律不断地扩大自身调整范围,这便从客观上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与此同时,政府行政效能的提高、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有效约束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进行,更依赖于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
  总体上看,从依法行政理念到依法行政实践方式的转变,在我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对我国政府工作运行过程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致力于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政府工作过程逐渐从“依政策行政”向“依法律行政”转变。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政府工作转入以公民权利救济和事后的行政权力监督为重心阶段。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被提出,我国政府工作开始转向全方位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运行过程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在顶层设计上,为政府工作运行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政府运行的社会生态和政府内部生态,即政府必须依法全面有效履行职责,从而构建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构筑了政府工作新生态。依法行政从法治政府建设四个环节对政府提出新的诉求:依法厘定行政权力,依法规范政府决策,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监督问责。政府要从根本上转变运行机制,构建全新的适应政府运行的机制,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到政府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此外,依法行政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即对行政人员(公务员及其他行政人员)提出新的要求,包括专门工作队伍(司法部门)、广大行政人员和其他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核心是各级各类领导者。依法行政要求他们确立法治理念,自觉地将自身的思维和行为限制在法律制度框架范围内,养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习惯,按程序办事,将管理意图融入管理程序。与此同时,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提升政绩的良策。
  二、依法行政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改革诉求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是运动、变化、发展的,并且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形式。政府运行过程也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实践在发展,认识也应跟着发展,矛盾问题不断出现,要根据主要矛盾变化确定每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现阶段我国政府工作重点,这便要求政府改革自身,改革各种旧的观念、制度、机制以及管理方式,以适应依法行政对政府自身所提出的改革诉求。政府改革不是对政府自身的否定,而是改掉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弊端,是建立在依法行政基础上的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过程。
  1.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自身进行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革。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思想观念指导下进行的,观念变革是改革的先导,并为改革的发展指明方向。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为政府自身改革打开了思路。只有首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人们的思想从一切妨碍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和旧传统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创立适应依法行政对政府所提出的各项诉求的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才能顺利开展各方面的改革。由于我国法治人文环境中缺少法治理念、法治信仰,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所造成的对权力和长官意志的崇拜,导致了无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达到依法行政的应然状态。因此,依法行政对政府提出的首要改革诉求是在理念层面确立法治信仰,并努力将其变为现实——确立权力只是法律之下的权力,权力行使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福祉。
  2.依法行政对政府自身提出制度变革的诉求。依法行政包含两个层面:为政府运行过程中的行政行为限定一定的范围;为政府运行过程所涉及的各项行政行为制订一套合理的制度体系。这便要求政府在进行观念变革的同时,还要将依法行政观念转化为一系列支撑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p333。将思想观念变革与制度变革有机结合,从而使依法行政不会因领导人或领导人观念的改变而改变。与此同时,制度建设都有一个从不完备到完备的发展过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处于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制定出带有根本性的、长期适用的制度是困难的。正如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所指出,“人类选择机制是有限理性的适应机制,而不是完全理性的最优机制”。适应一定时期政治生态条件的制度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永恒不变的适用任何时期。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行政对政府自身提出的制度变革诉求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据改革新阶段所提出的新诉求对现行制度进行变革,明确依法执政的制度依据,努力健全政府运行过程的各项制度,保证行政过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3.依法行政对政府自身提出改革权力运行机制的诉求。依法行政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依法行政对政府自身改革所提出的核心要求是摆正法律和权力的关系,这意味着用法律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仅仅只有静止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不能完全保证政府自身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为使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避免政府越权,还应改革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行政权力异化现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运作应纳入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框架之中,也就是权力的制度化,通过法律方式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行使、享有、实现和救济。改革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将行政权力的产生、使用和运作纳入法律轨道,防止出现权力的专断、腐化和滥用。改革权力运行机制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前提和条件,其核心是法律支配权力,以法控制权力,一切权力都必须根据明确的、现定的和公布的法律配置和行使。
  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另一方面,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管理方式的变革,政府的管理活动仍在旧的职能框架和管理模式下进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沿用传统的命令手段,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依法行政必然带来管理关系、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变革,这种变革对政府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破除过去的非规范、随意性和人治倾向的管理方式,向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转变,并要求扩大参与范围和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实现政府自身改革基本路径
  基于依法行政对政府所提出的各项改革诉求,政府各个方面的改革主要应通过法治理念、制度建设、权力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路径来实现。
  1.确立政府运行法治理念。政府实现自身依法行政的改革诉求,首先应确立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在此基础上,增强各级领导者以及全体行政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行政事务的观念,使其在日常工作中或突发情境下坚持依法行政。其次,改变特权观念,确立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依法行政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行政人员应依靠人民的支持,具有公仆意识和切实服务群众的精神。同时,改变过去那种仅仅依靠管制、强制和处罚手段处理行政事务的理念,转变为刚柔相济的治理理念,更多采用服务、激励与指导的方式来保证政府顺利运行。再次,政府改革过程中应遵循“职权法定”理念。即明确政府自身所具有的权限范围,各级行政机关所行使权力的方法与程序,以及行政人员所拥有的职权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给予明确。最后,确立依法行政的程序正义理念,这在保证政府实现自身改革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应以一种可以被看见的步骤进行。依法行政不仅体现在政府运行的结果符合法律规范,更应保证整个运行过程在法律轨道上进行,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2.变革政府运行制度建设过程。为有效应对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制度变革诉求,政府首先应解决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制度缺失,许多制度没有建立,尤其是权力运行的程序规范涉及较少;另一方面,制度失效,即已有的制度不能发挥作用。相比而言,后一方面更为关键。此外,虽然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来保证现行政府运行,但是我国行政立法中,更多的是一些保证政府管理其他领域的制度法规,而监督政府权力的制度相对较少。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提高政府改革过程中制度建设质量,衡量其是否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是否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否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握制度建设规律性,即制度建设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制度建设是人的主观之于客观的反映:一方面,制度是依据人的主观认识来制定的;另一方面,制度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又是客观的。制度建设中应然性与实然性要统一。应然性要求制度必须符合政府的本质和规律,政府所应追求的价值;实然性要求制度必须符合客观现实的需要与可能。此外还要保证制度建设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民主性与集中性的统一等规律。最后,完善政府运行程序的相关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政府运行中更多关注制度要素的构建,而忽视制度体系建构过程。依法行政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符合法制统一原则。政府运行制度体系的构建要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和法制的相互平衡,以此来达到制度网络的全覆盖。
  3.改革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改革权力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手段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限定政府权力范围,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权力。一方面,依法厘定政府权力,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清单的有效实施,明确行政机构的职能,各部门、各级领导者的权力范围。改变过去“三方定案”惯例,以及议事协调机构随意设置等现象,全面推进职权法定。同时应注意权力配置的目的是保障,权力不是目的,是手段。另一方面,调整政府权力结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缺失必要的权力,授予的权力又缺少必要的制约。二者相互交错,形成恶性循环。缺少必要的权力便无法进行有效治理,非法手段的采用导致权力授予更为谨慎。依法行政为政府权力结构改革提供了思路。权力毕竟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的力量,这不仅意味着将打破国家各机关之间权力分工方面的平衡,而且意味着对其他领域或公民的权益可能带来损害。这恐怕是对行政机关所应享有的权力没有完全授予的重要原因。问题的关键在于授予权力之后,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权力加以控制,使其在合理的界限内正当行使。因此,与“应该享有的权力就必须授予”这一权力调整原则相对应的是:凡授予的权力必须有限制,包括法律必须明确授予何种权力、权力的边界、权力运行的条件和程序等。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出发点,及时用立法来制止或纠正行政越轨行为。
  4.创新政府治理方式。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即由权力导向型管理方式向规则导向型治理方式转变。规则导向型的治理方式,其优点是比较稳定、规范、有预期性,而且形式多样。其具体要求是: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重在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之间,重在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重在服务。另外,政府在向规则导向型治理方式变革过程中,要注重依法、民主、科学行政的有机结合。依法行政在我国带有本土性,即“法律的合法化”逻辑,政府改革过程中遵循此逻辑的同时,应寻求新的行政合法化资源与路径。使政府运行获得“法律的正当性”,即在行政过程中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通过理性的合法化模式”和“通过参与的合法化模式”为政府运行过程增加新的合法化资源,保证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朝向更加科学合理方向转变。○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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