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里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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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亲情,从古至今为中华民族所颂扬。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亲情曾经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强制力所保护。本文对“亲亲相隐”和“代刑”制度作了简要的探究。
  关键词亲情法律亲亲相隐代刑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38-01
  
  一看到“亲情”,涌入我们脑海的是绵绵的暖意与温馨。亲情是人与生俱来最本能的情感,是亲人之间的宽容、体谅、爱护。曾听见有人说过“中国人最重亲情”,这话不假。在道德上,“百事孝为先”一向为人们所推崇。而在法律上,封建统治者更是以在立法上、司法上对亲情加以严格的保障维护。于是,法律里的亲情就以它独特的方式出现了。以 “亲亲相隐”和“代刑”制度作为法律中亲情的特殊代表。
  所谓的“亲亲相隐”是指对犯有罪行的亲属,法律允许包庇、隐匿、不许为之作证,对于揭发检举亲属的行为则被视为犯罪。亲亲相容隐在中国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对于“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做法,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对于瞽叟杀人的假设,孟子提倡“舜视弃天下如弃敝屣,窃负而逃”。随着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亲亲相隐,由道德规范堂而皇之地步入了法律的殿堂。汉时,实行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东晋元帝时,大理寺河东卫展上书奏道:“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伤顺破教,如此之众。相隐之道难,则君臣之意废,君臣之意废,则犯上之奸生矣。”元帝立即采纳建议,下诏纠正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此孤所虚心者也。”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鞠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不须责家人下辞。”经文帝确定,从此,法律不得要求子孙作证,以明父祖之罪成为一条诉讼原则。
  从唐代开始,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并为后来各朝所沿袭按亲亲相隐的原理,“同财共居者”、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丈夫的兄弟、兄弟的妻子都在容隐范围内。有罪不仅可以互相包庇,不去揭发,而且容许为罪人通风报信,如《疏议》所说:“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蔽、逃亡”的,也不坐。亲亲相容隐的另一面就是不准亲属间互相告发,并把不相隐行为作为犯罪来惩罚。唐律设有“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之罪,将告发与诅咒、骂詈并列,属于不孝,归于“十恶”重罪,要处以绞刑。即使不是祖父母、父母,只要是告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哪怕所告是实,也得徒二年。南宋女词人李清照因不满其夫周汝舟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告官检举其夫,但是其夫被法办之后,李清照面临“徒二年”的懲罚,最后是得友人相助,才免于身陷囹圄。亲亲相隐,就此可见一斑。法律不仅不许亲属相告,同时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违反规定的官吏是要受杖刑的。
  法律对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定,可以说是亲情当先,情味十足了。但是法律对亲情的倾斜还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亲亲相隐是不适用的。可见法律里的亲情是只能在一定限度得以保障,而这个限度,正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法律里亲情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封建法律对“代刑”的肯定。“代刑”是家人出于亲情,宁愿为对方接受惩罚的行为。汉时,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统治者提倡重伦常、讲孝道,常常对代刑者给予减刑或赦免。缇萦救父的故事传诵至今仍是感人至深的“亲情”美谈。汉明帝时,诏徙边者,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明初,山阳民父得罪,当杖,子请代,明太祖特别下诏:“此人身代父母,处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激励天下,其释之”。明宪宗时定制:“凡民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从此以后,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更成为子孙的义务了。法律里“代刑”的规定,正是法律里亲情的体现,封建法律通过满足人们代刑的请求,来昭显法律里亲情。
  当然,封建法律除了亲亲相隐和代刑之外,还有许多关于维护亲情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为亲情屈就,为亲情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例如,《礼记·王制》规定,官员在父母丧期应解官服丧;死刑犯若父母无所依,可以令其留养,在父母身边尽孝;明请律还增加了对官员“弃亲之任”的惩罚;魏律甚至明文鼓励复仇。
  在封建法律中,法律里的亲情扮演着一个不可替代的角色,封建统治者将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着力维护封建大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共存,以此来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封建家长制家庭。从这个意义上看来,封建时期法律里的亲情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但是撇开阶级观念,从封建时期法律对亲情的关注程度来反省一下我们自己,在我国现代法律中,除了最基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亲情又有多少法律的维护?我们似乎一直在强调“法治” “法制”,却往往忽略了人最原始的情感。我们的法律很少为亲情让步,它要求我们成为国家的好公民,要遵纪守法,在必要时要大义灭亲,我们没有权利去为别人分担痛苦甚至是最亲近的人,这让我们在法律与亲情有冲突时,很容易处在极度尴尬的境地。但无法否认的是,我们一直生活在一定的亲情环境中,重视亲情,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文明和道德的需要。而作为现代文明标志之一的法律,是否也能多些人性化的内容?是否在遇到与亲情相关问题时,也能多为当事人设身处地地想想?法、德、意大利的类似“亲亲相隐”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向我们证明,多考虑亲情因素并非要求法律失去基本原则,而是在某些细节规定上更多的关注“人”本身,更关注亲情的存在。
  让亲情更完美地溶入法律,让法律更切实地保障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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