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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是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下属单位,1998年合法取得手写体“人民大会堂”字样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苏州东山茶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人民大会堂”字样印于其生产销售的所有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以及宣传牌上,并虚假宣称是人民大会堂指定用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苏州东山茶厂,其负责人柳某某以及销售侵权产品的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