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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刑事诉讼之中,审判中心主义属于一项最为基本的原则,也是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现,而本文则是以审判为中心视角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审判;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司法体制也变得越发的完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较为良好的保障。可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在传统案卷中心主义诉审关系在现代司法体系之中,也呈现出了越来越显著的局限性以及不适宜性,像是诉审间制衡机制弱化、审判环节与公诉环节界限越来越模糊等问题就是常见现象。从现代刑事诉讼情况来看,审判中心主义可以说是最为基础的原则之一,而以审判为中心视角来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则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刑事程序法制化发展。
1审判中心视角实质
以审判中心为视角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属于法治国家诉讼制度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現代国家发展过程中毒遵守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通常情况下,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指的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之所以会如此定义是因为相比较于立案、起诉、侦查以及执行等程序来说,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则指的是一审属于整个审判体系中心,我国早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的指出,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明确的时候审判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决是不能对任何人进行定罪的。从某些方面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本身就已经对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进行了明确,由此可见,以审判中心为视角体现出了刑事司法规律,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之一,更是对刑事诉讼法、先发的完善与发展。
2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1对侦、控、审机关权利进行优化配置
就现如今我国刑事诉讼流程来看,公、检、法检等机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这一客观问题。而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要想有效的改善,则需要对侦、控、审机关权利进行优化配置,这样才能让公、检、法检这三个机关形成相互制约的效果,进而也就能够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就目前我国刑事司法环境现状来看,要想有效的对侦、控、审机关权利进行优化配置,其关键还是在于法院对于起诉权以及侦查权上的制约,而要想实现这一点,我国在完善与改革过程中,则可以对他国制度以及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有效的养分,积极借鉴一些先进的理解以及制度,构建出能够满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求,同时也存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则,像是搜查、逮捕司法令状制度等等;假设从起诉制约这一角度来分析的话,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时候,还应该对法庭认证、举证以及质证规则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加强对法官居中裁判核心地位的保障,并且对律师辩护环节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也就能够真正促使控辩双方处在一种较为平等的对抗关系中,最终也就能够真正让法庭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根本目标之一。
2.2进一步落实法庭审理实质化
在审判过程中,庭审可以说是审判中的中心,也是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环节,所以说,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法庭审理实质化,以此来发挥出审判中心主义。现如今实践过程中,法庭审理还是过于形式化与仪式化,庭审无法有效的发挥出其采集证据以及查明事实的价值,对于这一点,则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在庭审过程中,一定要真正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地审理裁判;而且双方不管是在质证、举证、辩论说理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要在法庭上进行,非法证据则不能出现在法庭之上,这样才能促使案件能够在法庭之上得到公正的裁判。总之,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定要进一步落实法庭审理实质化,确保庭审具备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以及保证诉权等作用。
2.3有效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有效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对于这一点,办案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员首先一定要树立起重视调查、证据以及不轻信口供的理念,同时对传闻证据证明效力进行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鉴定人、高证人的出庭率,必要时还可以强制相关人员出庭,以此来真正做到查清事实。此外,在改革过程中还可以对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出庭义务进行细化与落实,而对于义务参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还可以给予补助,这样也能进一步起到较为良好的改革效果。
2.4对证据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
证据制度可以说是证据规范化的基础,所以也需要在改革过程中对其进行完善。对于这一点,首先,可以树立起和现代化刑事诉讼理念相符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并且严格按照证据来对事实进行认定,不能以主观猜测来进行认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则一定要按照证据规则来进行排除。此外,还可以对证据制度科学立法进行完善,对于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也可以进行具体化。
3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视角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说是司法改革发展必然趋势,而要想有效的实现这一点,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视程度,然后从思想观念更新以及改革这两方面着手进行完善,进而就能促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到更为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亚力.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新型诉审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分析视角[J].人民检察,2016(11):30-34.
[2]常锋.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6年年会综述[J].人民检察,2016(17):22-25.
[3]张惠敏.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1):43-43.
关键词:审判;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司法体制也变得越发的完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较为良好的保障。可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在传统案卷中心主义诉审关系在现代司法体系之中,也呈现出了越来越显著的局限性以及不适宜性,像是诉审间制衡机制弱化、审判环节与公诉环节界限越来越模糊等问题就是常见现象。从现代刑事诉讼情况来看,审判中心主义可以说是最为基础的原则之一,而以审判为中心视角来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则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刑事程序法制化发展。
1审判中心视角实质
以审判中心为视角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审判中心主义,属于法治国家诉讼制度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現代国家发展过程中毒遵守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通常情况下,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指的是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之所以会如此定义是因为相比较于立案、起诉、侦查以及执行等程序来说,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则指的是一审属于整个审判体系中心,我国早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的指出,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明确的时候审判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决是不能对任何人进行定罪的。从某些方面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本身就已经对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进行了明确,由此可见,以审判中心为视角体现出了刑事司法规律,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之一,更是对刑事诉讼法、先发的完善与发展。
2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2.1对侦、控、审机关权利进行优化配置
就现如今我国刑事诉讼流程来看,公、检、法检等机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着“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这一客观问题。而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要想有效的改善,则需要对侦、控、审机关权利进行优化配置,这样才能让公、检、法检这三个机关形成相互制约的效果,进而也就能够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就目前我国刑事司法环境现状来看,要想有效的对侦、控、审机关权利进行优化配置,其关键还是在于法院对于起诉权以及侦查权上的制约,而要想实现这一点,我国在完善与改革过程中,则可以对他国制度以及实践经验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有效的养分,积极借鉴一些先进的理解以及制度,构建出能够满足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求,同时也存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则,像是搜查、逮捕司法令状制度等等;假设从起诉制约这一角度来分析的话,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时候,还应该对法庭认证、举证以及质证规则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加强对法官居中裁判核心地位的保障,并且对律师辩护环节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也就能够真正促使控辩双方处在一种较为平等的对抗关系中,最终也就能够真正让法庭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根本目标之一。
2.2进一步落实法庭审理实质化
在审判过程中,庭审可以说是审判中的中心,也是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环节,所以说,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法庭审理实质化,以此来发挥出审判中心主义。现如今实践过程中,法庭审理还是过于形式化与仪式化,庭审无法有效的发挥出其采集证据以及查明事实的价值,对于这一点,则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在庭审过程中,一定要真正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地审理裁判;而且双方不管是在质证、举证、辩论说理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要在法庭上进行,非法证据则不能出现在法庭之上,这样才能促使案件能够在法庭之上得到公正的裁判。总之,在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定要进一步落实法庭审理实质化,确保庭审具备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以及保证诉权等作用。
2.3有效落实直接言辞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有效落实直接言辞原则,对于这一点,办案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员首先一定要树立起重视调查、证据以及不轻信口供的理念,同时对传闻证据证明效力进行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鉴定人、高证人的出庭率,必要时还可以强制相关人员出庭,以此来真正做到查清事实。此外,在改革过程中还可以对刑诉法规定的证人出庭义务进行细化与落实,而对于义务参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还可以给予补助,这样也能进一步起到较为良好的改革效果。
2.4对证据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
证据制度可以说是证据规范化的基础,所以也需要在改革过程中对其进行完善。对于这一点,首先,可以树立起和现代化刑事诉讼理念相符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并且严格按照证据来对事实进行认定,不能以主观猜测来进行认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则一定要按照证据规则来进行排除。此外,还可以对证据制度科学立法进行完善,对于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也可以进行具体化。
3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以审判为中心视角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说是司法改革发展必然趋势,而要想有效的实现这一点,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视程度,然后从思想观念更新以及改革这两方面着手进行完善,进而就能促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到更为良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亚力.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新型诉审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分析视角[J].人民检察,2016(11):30-34.
[2]常锋.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6年年会综述[J].人民检察,2016(17):22-25.
[3]张惠敏.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1):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