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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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黄河善谷”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慈善公益工程。“黄河善谷”慈善模式涉及到对政府、慈善企业、社会弱势群体等利益主体的权益和责任的分配问题。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黄河善谷”;慈善;法律
  中图分类号:G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3
  “黄河善谷”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1年2月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慈善公益工程。“黄河善谷”慈善模式通过政府采用优惠措施招商引善,吸引服务残疾人或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目的的慈善企业在政府划定的慈善园区投资建厂。慈善企业通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当地捐助慈善资金供养残疾人和社会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向公益慈善组织注入资金等方式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黄河善谷”相关各方权益责任分析
  (一)政府责任
  “黄河善谷”慈善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慈善理念,在这一慈善理念孕育、实现及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1、战略规划
  “黄河善谷”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慈善战略工程。“黄河善谷”由一种慈善理念变成一种现实离不开党委、政府的论证、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曾组织国内相关专家对“黄河善谷”慈善模式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建设方案。最初,“黄河善谷”慈善模式具体包括“一部四园七城”。“一部”,即在首府银川建设宁夏慈善大厦,成为宁夏慈善头脑中心、信息研究中心和慈善公益组织孵化基地。“四园”,是在吴忠市创建吴忠社会企业创意园,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创建红寺堡福利企业创业园,在平罗县陶乐镇创建天河湾老年产业园,在固原市创建六盘山生态产业园,成为聚集和承载慈善产业的核心区。“七城”,即沿黄河的石嘴山、银川、吴忠、青铜峡、灵武、中卫以及作为“黄河金岸”延伸带的固原7个城市争创中国慈善城市,形成“善谷”全民慈善的基础环境。“黄河善谷”的慈善构想一直在完善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随后又进一步提出了落实“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思路——建设“六大工程”,即配套政策创新工程、慈善园区建设工程、慈善文化建设工程、公益慈善组织培育工程、公益慈善人才建设工程。
  2、制度引导
  “黄河善谷”是公益慈善和产业发展的结合,政府需要凭借制度创新,通过利益引导、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身社会慈善事业。目前推动“黄河善谷”慈善模式发展的制度形式主要是政策,如吴忠市出台了对符合入驻慈善产业园条件的企业开出十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低廉的土地出让金、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贴息政策、政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帮助企业配置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及授予“黄河善谷慈善企业家”等。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引导下,已经有一批企业决定入驻红寺堡区弘德工业园区。
  3、宣传调控
  “黄河善谷”是一种全新的慈善理念模式,需要政府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参与、协调慈善活动,培育社会慈善意识。“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提升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的有效手段”。政府应该加大宣传,使更多的公民和企业了解“黄河善谷”这一新兴的慈善理念,认同这种慈善模式,并投身于社会慈善事业。2011年9月2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知名栏目《对话》走进宁夏,进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善谷”节目录制。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与国内知名企业家代表参与了节目录制,共同探讨宁夏经济发展和慈善工作的新思路。2011年国庆节期间,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栏目《对话》播出特别节目《黄河善谷·爱心接力》,对宁夏“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理念及实践发展状况进行了报道。该节目的播出让国内更多的人了解了“黄河善谷”慈善模式,宁夏“黄河善谷”慈善产业发展的先行区——红寺堡弘德工业园成为全国慈善目光聚集的焦点。很多外地的慈善人士纷纷打来电话,希望能进驻园区为慈善事业做一份贡献。陈光标、郑卫宁等慈善家、企业家先后来到“黄河善谷”的相关组成部分考察。当然,构建慈善的社会氛围,政府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政府需要大力建设慈善文化,通过举办慈善事业发展论坛、慈善义演、建立慈善信息网站等各类慈善交流活动,吸引更多慈善人士来宁夏投资兴业、发展慈善事业。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合法权益
  “黄河善谷”慈善模式是政府主导,将做慈善和企业商业相结合的思想,其核心是企业慈善。企业在慈善活动中要履行相应的慈善责任,同时政府还应该保证企业“慈善权益”的实现。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例,要获得“慈善企业”的称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集中安置就业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1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的企业;2、当年在当地捐助慈善资金供养残疾人和社会救助对象人数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企业;3、当年注入宁夏吴忠慈善基金会或红寺堡慈善基金会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6%(最低不低于1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5%﹑1000万元以上的3%﹑1亿元以上的1%的企业;4、年利润的5%以上注入宁夏吴忠慈善基金会的企业。以上这些构成慈善企业的条件,我们也可以视为慈善企业应承担的三种责任:安排残疾人就业、供养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和社会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捐助一定数量的资金。慈善企业慈善责任的实现保证了企业慈善的顺利进行。“大量的经验理论与实证研究都表明,企业的慈善参与必然有利益诉求”,企业在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必然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利益需求。政府要保障并实现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所规定或承诺的给予慈善企业的各项优惠措施,诸如土地出让方面的优惠、配套扶持发展资金、税收优惠、基础设施建设与保障、授予“慈善企业家”称号等等。这些都是慈善企业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慈善企业的慈善责任与合法权益具有一致性。只有慈善企业履行了相应的慈善责任,其合法权益才有积极主张的可能性。“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理性互惠交换行为”。理性而持久的慈善模式应该是互惠利他的,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慈善企业慈善责任的履行,更应注重对慈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只有实现了慈善企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为企业慈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也才能获得企业和慈善双赢的效果。   (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扶贫助残是“黄河善谷”慈善模式最直接的动力。宁夏属于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630万人口中仍有100万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另有43万残疾人,其中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达到10万人。以“黄河善谷”先行实践区——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为例,该区是全国最大的生态移民扶贫集中区,移民来自宁夏条件最艰苦的南部山区,残疾人比例高,社会救助和扶贫就业任务艰巨,现有20多万人口中,残疾人占到1.48万人,比例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民生,“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残疾人、移民等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更多更好的改善。因此,在推进“黄河善谷”慈善模式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着力保障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切实保障在慈善企业中就业的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的各项劳动权利。慈善企业应该与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应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移民弱势群体应该享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和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当残疾人、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诸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残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或组织应给予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应有的关注和帮助,帮助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维权。其次,要使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能在“黄河善谷”慈善模式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益处,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能在慈善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移民毕竟是少数。对那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移民等弱势群体,我们更应关注。以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南川乡菊花台村为例,该村居民268户1405人,残疾人占274人,重度残疾人77户99人。据该村村支部书记高堆仓介绍,该村目前还没有一人在慈善企业中就业。菊花台村的残疾人或许更期盼社会各界的关爱和支持。“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一些具体举措,比如慈善企业对残疾人的供养制度,慈善基金的合理使用,能否让像菊花台村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在医疗、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获得一定的帮助,这可能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展望
  “黄河善谷”慈善模式是慈善与产业的结合。慈善产业作为国内全新的慈善理念需要国家正式性制度的支持。而目前对“黄河善谷”慈善模式进行引导和规制的主要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诸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及吴忠市发布的政策)。慈善产业的发展在我国目前是一种全新的探索,它可能会突破现有的慈善观念和制度。而且“黄河善谷”慈善理念仍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之中,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政策调整,有其合理性。等“黄河善谷”慈善理念更加成熟,调整慈善产业的各项政策更加完善、定型,再将其由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更为妥当和理性。比如,“黄河善谷”慈善模式中所提出的“慈善企业”就是对民政部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所规定的“福利企业”的突破。《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并且《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慈善企业”与“福利企业”既有相同点,又有殊异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相关政策规定,慈善企业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供养残疾人及社会救助对象或向慈善组织捐献资金达到一定要求的企业(前文已论及慈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目前,慈善企业的理解及认定条件仍在起步阶段,仓促立法,恐难周全,倒不如先以政策进行界定。只是“黄河善谷”慈善模式的探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对慈善企业税收减免方面,不得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纵观我国当前慈善立法的现状,还是不能令人满意。我国目前对慈善组织及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部法律法规,我国还缺少一部全面规范慈善事业的《慈善事业促进法》。亟待制定的该法应对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运行程序、政府及民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只有慈善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慈善活动规范化、透明化,才可能避免类似“郭美美事件”对慈善事业的负面影响,才能吸引更多爱心人士和爱心组织投入慈善事业。
  慈善属于社会的范畴,是公民或企业公民基于一定的价值观而做出的公益行为,它不同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只是政府社会保障的补充或配套措施。应该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与社会慈善有机地结合起来,切不可因强调社会慈善而忽视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政府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或利民工程,可能更能解决弱势群体的一些实际困难。诸如在城乡推行医疗、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新移民安置模式,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政府在发挥自身职能的基础上,再辅以社会慈善,改善民生,才会有利于社会和谐。
  罗尔斯说过:“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黄河善谷”慈善模式与我国当前以社会为目标的改革相契合,是移民开发、扶贫、助残、地区经济发展的结合。“黄河善谷”慈善模式是我国目前对慈善模式的一次新的探索,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慈善活动中在政府、企业、慈善组织、弱势群体、普通民众之间达致协调平衡,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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