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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组织协调机制。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到人,定期督查;市、县、乡均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有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的村全部建立村管小组,并在22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积极协调少数民族聚居村和周边汉族村结成“民族团结进步友好村”,并定期开展友好团结联谊活动:二是建立教育培训机制。三是建立表彰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