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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存在漏洞,易于导致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职权空置、董事会功能异化、监事会职能虚设,公司治理结构在某成程度上处于失效状态。新公司发针对以上不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和明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职能权限,文章浅述了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点影响,一是增加股东权利,强化了股东大户职能;二是增加了监事会职权,增强了监事会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