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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教育中先后兴起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等基于建构主义的教学方式的核心都是"对话".建构主义的对话具有开放性、启发性和反思性特征.作为建构主义教学的核心表现形式的是师生对话,对话者具有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中的角色扮演及其关系.在法学案例教学中引入并强化"对话"概念可以作为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