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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发展传销员和推销产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举办传销培训班、传销研讨会等活动(包括传销企业或传销员跨地域从事这类活动的行为),应视为传销活动,其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属于非法所得,可依精饰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传销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