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当下与未来:再论“广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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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分析:什么是“广告新闻”?
  什么是“广告新闻”?定义似乎一时间难以廓清,倒不妨先看一则典型案例。北京某知名报纸2014年4月14日的B1版,整个下半个版面,赫然刊载着一条“新闻”:《出口茶“绿宝石”惹争议》。
  形式上,你不能不说《出口茶“绿宝石”惹争议》是新闻,可是,深入地读一读,就会感觉不是味儿了。第一,通篇读下来,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具有新闻价值的新近事实发生。第二,文章里貌似借着“争议”说事儿,而此处所谓的“争议”竟然是指“绿宝石”茶叶太好了,好到别的茶叶根本无法与之相比的程度,因而“断人财路”,便闹出“争议”来了。第三,新闻客观性的要求被忽视,文章里充斥着各种虚夸之辞。第四,也是最确凿的一条证据,文章在行文之中竟然插入了一则联系方式:“现已开通茶票订购热线:400-825-5658”!
  简明剖析:“广告新闻”的成因是什么?
  更多的实例,不必再举。看来,我们必须首先澄清一个理论上可能出现的困惑:“广告新闻”为什么不对?难道说,做广告就错了吗?不,绝非如此。再次申明,广告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更没有什么不对,问题是,新闻与广告不能混淆,不应该在播发新闻的版面里以新闻的幌子去播发广告,以此愚弄读者。“广告新闻”的错误恰恰在于,它有意混淆了新闻与广告这两样东西,置读者于不顾。
  广告新闻产生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由于新闻真实、客观的特性,受众把新闻媒介当作可以信赖的、代表受众去观察社会现象的社会公器。广告商看到新闻报道容易得到受众的认同,就想利用新闻的形式发表广告的内容;而有些新闻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收了广告商的钱,随即以新闻的名义播发广告,于是就产生了“广告新闻”。
  1985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对广告新闻做出了取缔规定:“严禁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如此看来,“广告新闻应予以禁止”这个判断,在30年前就已经被提出了,甚至有了结论。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执行不力?
  历史回顾:一场关于“广告新闻”的大讨论
  为什么执行不力?我们还是得首先从思想上找症结。毋宁说,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新闻工作者对于“广告新闻”的认识很可能从最开始就是游移不定的。这种认识上的游移不定,鲜明地体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场学术讨论之中。
  改革开放之初,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报纸上已有广告专版,1979年起,电视上出现广告。在广告蓬勃出现之后,另一种事物——广告新闻,也继而出现了。1983年,终于有一些学者开始认真反思有关广告新闻的理论问题,从而拉开了历时4年(1983-1987)的广告新闻大讨论的序幕。
  就以《新闻学刊》为例说说吧。1985年中国新闻学会联合会会刊《新闻学刊》创刊,创刊号上设有“问题探讨”一栏,当时所探讨的话题正是“广告新闻”。该期刊登了两篇文章,均表示支持广告新闻。《新闻学刊》1985年第2期集中刊登了几篇讨论文章,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如此讨论一直持续到1986年。《新闻学刊》1986年第2期刊登曹文秀的文章《应该怎样看待广告新闻》,彻底否定了广告新闻。
  令人唏嘘的事实恰恰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新闻工作者恐怕对最基本的新闻实践还缺乏最起码的经验,连“新闻是新闻,广告是广告”这样的基本原理还要争论数年之久。
  法规条文:目前对于“广告新闻”的认识是什么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甚至进入21世纪之后,我们应该颔首承认,至少从理论层面上说,人们对于“广告新闻”已经认识得较为清晰了。从几部法规条文的讲法来看,“广告新闻应被禁止”的原则屡次被提及,意思很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仅如此,在后面的条文中,还有罚则。《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入思考:“广告新闻”为什么依然甚嚣尘上
  但是,既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思想上、理论上目前都已经十分明确了、有定论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广告新闻”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呢?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
  第一,恐怕还是历史问题。我国的新闻工作一直在摸索中行进,前文已述,在历史上甚至出现过对“广告新闻”的大力褒奖与肯定,毋宁说,我们的新闻工作曾深陷这样的“不良传统”而难以自拔。
  第二,则是现实利益驱动。一切社会活动总与利益相关,新闻传媒的活动自然概莫能外。实行市场经济后,传媒成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利益单元,这样就必然有了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驱动力。那么,进一步地,就利益单元中的每个工作者而言,为了生存和饭碗,人们也不得不参与到所在媒体规定并组织的经营性活动中去。在这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压力下,广告与新闻又奇奇怪怪地走在一道了。
  展望未来:他律与自律
  那么,这个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简单地看,加强外部监管或许是可行之道。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党的宣传领导部门、政府的相关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与广电监管部门,应该同时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才能有所保证,使新闻传媒的投机行为有所收敛。
  但是,更深入地看,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简单地依靠“他律”恐怕不是长久之计。长久之计恰恰是提升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新闻单位领导者的职业道德意识,由新闻传媒内部形成一股自内而外的“自律”之风,这才能解决根本问题——当然,也包括新闻传媒的制度设计在内。
  总而言之,广告新闻甚嚣尘上,这可以被视作是新闻传媒的迷失,更是对社会的极大伤害。我们希望,新闻传媒能够秉承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回归职业正轨。虽然我们亦深知,此路漫漫,何其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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