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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法律盟誓源远流长,至迟在西周时期,法律盟誓就融入到民众生活当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纠纷解决起到了一定作用。无论是夏商时期以信仰神灵为基础的法律盟誓还是周代以来的世俗性的法律盟誓,盟誓能够真正发挥其价值在于其核心要义的存在:即当事人欲摆脱心理上沉重负担而遵守诺言。而造成心理上沉重负担的原因或许是当事人对神灵制裁的恐惧或许是基于财产的损失以及刑罚的惩罚。基于此对传统中国法律盟誓进行适当改造,合理地纳入现行法律制度中依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