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赌博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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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赌博活动在一些农村地区较为盛行。本文笔者结合当前社会现象,结合农村赌博犯罪状况、特点、危害、及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农村;赌博;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25-02
  作者简介: 聂雪(1992-),女,汉族,贵州金沙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赌博犯罪在我国呈蔓延趋势,赌博花样不断翻新、涉赌人员多元化、涉赌资金不定化,这些现象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尤其是广大农村赌博最为严重。2014年1月,由于一起爆炸案引起的农村赌博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当今社会,农村赌博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概述
  (一)赌博概念分析
  赌博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化,从古至今,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它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产生了种种影响。赌,即以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博,即指博取财物。①关于赌博的概念,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赌博系指在意识到输赢是在偶然性的情况下,以某些有价值的东西作为赌注所进行的竞赛,其结果全凭运气决定。②观点二:赌博系指用斗牌、掷骰子等形式,靠机运或侥幸拿钱做注比输赢的行为。③观点三:赌博,是指拿财务下注比输赢的活动。④
  (二)不同国家对赌博罪所持观点
  对于赌博罪,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赌博的行为性质认定不尽相同。对于赌博罪,有些国家认为赌博应该合法化,有些国家则规定赌博该入罪,所以本文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部分来进行分析。
  1.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来看
  (1)有些国家未作规定(如俄罗斯、瑞典);(2)有些国家将赌博罪(往往与彩票罪一起)作为类罪名,以专章详细规定了数种罪名。如日本刑法第185条规定了普通赌博罪,第186条规定了常习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赌场开张图利罪)、聚集赌徒罪(赌徒结合图利罪),韩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普通赌博罪和常习赌博罪,第247条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并在第249条规定了并处罚金的情形。我国台湾刑法第266-269条则分别规定了普通赌博罪、常习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罪及公务员包庇赌博罪;(3)有的国家虽只设置了一、二个罪名,但其规定却非常细致。如德国刑法第284、285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开设赌场罪”和“参加未经许可的赌博罪”两个罪名,但却有六种情况。又如,意大利刑法第718、720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赌博罪”和“参加赌博罪”,但不仅这两个条文规定了数种情形,而且第719条专门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再如,奥地利刑法虽只有第168条规定了赌博罪,但却以叙明罪状的形式规定了三种情形,不仅就不同行为分别设置法定刑,而且还规定了处罚的例外情况。⑤
  2.就“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典来看
  美国,有部分政府对赌博活动采取“容忍政策”,甚至立于客观地位而允许私人社交性赌博无须接受法令规范或监督。⑥香港,是持合法态度,认为赌博是合法化的。⑦
  而我国刑法典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⑧与设置了赌博罪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规定就显得颇为粗糙。我国刑法仅仅规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并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而且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及以赌博为业的常习犯之间往往会存在交叉状态。
  二、农村赌博犯罪的特点以及危害
  (一)特点
  1.涉赌人员多元化
  近年来,农村赌博人员在性别、年龄、群体等方面出现多元化趋向。一是性别由男占大多数慢慢变成妇女比例增高;二是年龄从中老年转变到以中青年为主开始向两端延伸。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妇女涉赌比例逐年增加,在一些农村已占涉赌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三是群体结构多元,一些“致富能人”甚至中小学生也深涉其中。
  2.参赌地点隐蔽化
  许多农村赌博地点选在开阔地、小树林、河边等,自我隐蔽、视野开阔,并方便逃散;有的利用墙高院深的闲置厂房作为赌博窝点,外围安装多个摄像头,任何风吹草动里面都能看的清清楚楚;有的为防止警方便衣进入,没收参赌人员手机,然后蒙上眼睛用车拉到陌生环境聚赌,赌完再蒙上眼睛送回;有的还在主要路口甚至执行机关门口设立暗哨、配备望远镜,一旦有情况即用对讲机、微信等方式联络逃散。
  3.赌博行业职业化
  近年来,参加赌博行业的人越来越职业,他们的赌博组织严密,基本上都是在隐蔽的地方,而且一路上都会安装摄像头,外面还会有巡逻的人员,只要有任何风吹草动,马上就会有人通知,分工明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打击难度很大。
  4.赌资数额不定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农村土地流转地区由于国家的发展,新农村建设在不断加强,农民原本的土地就被国家征收,由此而获得了一笔钱,加上农民生活方式单一、不知理财思想,文化建设的缺失,种种原因使农民把自己手里的钱全部用在了赌博上。
  (二)危害
  1.引发刑事犯罪等恶性案件
  农村充裕的农闲时间,匮乏的农村文化生活,滋生了赌博的温床,聚众赌博之风不断升温⑨。在输了想扳本,赢了更想赢的心理支配下,赌资也越来越大。个别赌徒赌博上瘾,难以自拔,赌债高筑,又诱发了盗窃、抢劫等犯罪,因赌返贫的同时也严重影响农村治安稳定。
  2.破坏优良传统
  赌博自古以来被视为“下流”行径,古人将其列为“十恶”之一,赌博不仅像瘟疫一样侵蚀着健康的社会肌肤,还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关系,使很多家庭妻离子散,破坏社会优良传统。   3.影响正常生活
  以前,一些农民主要是利用农闲时间摸牌赌博。但近几年,赌博已经成为了农村的家常便饭,农民不在乎农忙农闲,不分白天昼夜,只要有钱都会赌上几把,或是打个电话买个六合彩。这样,赌徒抱着侥幸心理,有时运气好赢了钱,也用于请大家吃饭,因为相比农活挣的钱,这样的钱来得更容易,一般出手也会比较大方,而输家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而且输的是生产生活费用,从而误了生产,影响了收入。
  三、农村赌博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文化建设相对滞后
  过去,农民一天时间基本上都是在劳动。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农村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人们把精力就主要放在了生产条件方面,而忽视了精神文明的建设。农民文化、休闲活动匮乏,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国家对农村文化建设不够重视,农民缺乏应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还有农业科技进步使农闲时间有所加长,相当多的农民在物质富裕和文化缺失的作用下,精神养分更加贫乏,只好靠打牌消磨时间。
  (二)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农民的生活方式相对封闭,没有更多的与外界交流,吸收的东西相对比较少,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农民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犯罪,也不重视赌博犯罪所带来的一切严重危害。一些涉赌农民的法制意识让人吃惊,认为赌博是大家你情我愿,赌一赌也是正常的休闲娱乐。
  (三)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规制存在不足
  我国刑法303条关于赌博罪之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⑩仅从条文来看,此规定缺乏明确性,如“以赌博为业”,司法实践中并不易确认,缺乏实际认定标准,从而使一些赌徒逍遥法外。还有,关于赌博罪,涉及的面很广范,因为赌博一定是多人参与,有帮忙望风放哨的、有在赌场上参与的、有开设赌场的,涉及的人员繁多,因此,就现行法律规定的赌博罪,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很欠缺。
  四、对策
  (一)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丰富人民业余生活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对丰富农村文化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促进农村文明的进步,还能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农民在农闲时节不会觉得很无聊。这样也可以减少赌博的频率,有效截止赌博。
  (二)创新基层治理,加强教育引导
  农村村民的法制意识欠缺,赌博陋习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有上千年历史,许多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对赌博违法性性质认识不清,认为大家你情我愿,赌一赌也是正常的休闲娱乐。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应转变自己的角色,把以前的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加强基层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对基层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实行责任制服务。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普法活动,让更多的村民了解并懂法。社会学家认为:农村赌博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文化问题,当前还需要推动在经济上脱贫的农民在精神上也“富裕”起来,才能有效铲除滋生赌博的社会“土壤”。
  (三)提高违法成本,织密法治“铁网”
  “法经济学里,罪犯被说成好像是在比较犯罪的边际收益和预期成本,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理性的有犯罪想法的人,他是否决定犯罪在于他将预期惩罚和犯罪收益的比较。” ○ 11 很明显,在农村赌博里,若提高违法成本,农民不会这么肆无忌惮赌博,能一定程度控制农村赌博。
  (四)提高治安处罚、完善打击手段
  由于农村赌博都是在较为隐蔽的地方,不利于相关执法人员发现,而相反,住在当地的农民更了解相关情况,所以,有必要提出举报制度建设,鼓励民间举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制度。可在农村赌博较为严重地区划拨专门预算、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如在黔东南地区,可在凯里、榕江、从江等地专门设立治安管理点,加大投入量。发展壮大“举报”队伍,不仅在群众中发展优秀人才,还会加大教育感化涉赌参赌人员改过自新,更多知道情况的人及时为警方提供线索,形成立体全面的治赌民间网络。
  (五)细化我国《刑法》之赌博罪名
  关于赌博,我国《刑法》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形形色色,加之如今出现的新型赌博类犯罪,出现了我国当前刑法规制之不足,所以,应该细化赌博罪之罪名,尽可能的惩处每一类赌博犯罪。
  [ 注 释 ]
  ①赵秉志.扰乱公共秩序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②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二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1:699.
  ③法律大词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72.
  ④戈春源.赌博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0.6.
  ⑤黄河.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4).
  ⑥米健,李丽如.澳门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⑦米健,李丽如.澳门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⑧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⑨赵智慧.从农村赌博现象看农村文化建设的缺失——以土地扭转地区为例[J].集体经济(新农村建设),2011(5).
  ⑩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 11 [美]罗伯特·D.考特,[美]托马斯·S尤伦,施少华,姜建强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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