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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情况下,财政所承担的公共风险主要是限于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财政风险的酿造主体通常是那些公共服务部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触发的各种风险(包括财务风险)只能由其自身独力承担,即自负盈亏.尽管我们不能说企业财务风险与国家财政风险之间毫无关系(毕竟企业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缴纳者,企业经营成果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但这种风险转化程度毕竟是有限的.由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庞大的国有企业基础、国有企业在经营状态上的先天不足、经济转轨阶段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显性化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