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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邮件成为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进行交流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在电子邮件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人开始利用其发送垃圾邮件进行网络欺诈,传播反动色情信息和计算机病毒等,这种行为不仅对广大电子邮件使用者产生了影响,也对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首先对垃圾邮件本身进行分析,阐释其定义、产生原因及危害,确认其侵权性以及侵害客体,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谈如何对垃圾邮件进行规制。
关键词:垃圾邮件;网络隐私权;财产权;法律建议
电子邮件的产生和发展给处于网络时代的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其中包括垃圾邮件的侵权问题。目前,中国已超过韩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号垃圾邮件发源国。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来自中国的垃圾邮件增长了150.6%。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垃圾邮件的病毒式蔓延,已成为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垃圾邮件的界定
关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各国的规定大多以电子邮件为主。但到目前为止,垃圾邮件还没有一个非常严格的定义。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第3条的规定认为垃圾邮件是具有以下属性的电子邮件:(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中国电信将垃圾邮件定义为:"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邮件;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从事违反其他ISP的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行为;其它预计会导致投诉的邮件。"
对于垃圾邮件的界定,笔者认为,垃圾邮件之所以冠之以垃圾的前缀,主要是因为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电子邮件违背了用户的意志,强行发送到用户的电子邮箱中,从而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垃圾邮件的本质。而上述关于垃圾邮件的规定仅仅是对垃圾邮件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的归纳总结,不能作为垃圾邮件的定义。由此,垃圾邮件应当定义为:违反用户意愿而强行发送到用户邮箱中的任何电子邮件。
二、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
网络时代,垃圾邮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无非有两个,一是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一是由于技术的缺陷。
从商业利益这一层面来说,人们用电子邮件收发信件是不以发送邮件的数量来收费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助长了垃圾邮件的发送。发送垃圾邮件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是却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商业回报。比如,商家利用向用户发送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他们所付出的广告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与平面广告或是媒体广告最大的区别,当用户收到所谓的商业广告时,如果被广告所吸引而购买了商家的产品,那么商家在此商品上挣到的利润就远远超过于因付出媒体广告成本而卖出去的商品的利润。此利润不断累积,可想而知,其商业利益是巨大的。而商家在此过程中唯一要付出的成本就是从专门收集邮件地址的组织或个人手里购买邮箱地址,但是这笔费用要远远低于在各种媒体上所做的广告费用。这只是获得商业利益的一种表现而已,其他还有很多现实情况可以从中获益,比如电子邮箱运营者还可以从中获取流量费等等。
从技术缺陷层面来说,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人们为了追求便捷,大多数网络协议简单易行,而在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则较为欠缺。一般来说,无论邮件来自何方,送往何处,发送方与发送服务器、发送服务器与接受服务器之间都不要求认证。这就为发送垃圾邮件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除了商业利益和技术缺陷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原因,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论证。
(二)垃圾邮件的危害
垃圾邮件可以说是因特网带给人类最具争议性的副产品,其主要危害有以下几点:
1.占用网络带宽,造成邮件服务器拥塞,进而降低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邮件服务器可谓是最繁忙的服务器之一,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邮件收发工作,当垃圾邮件批量出现时,它们占用了更多的网络宽带空间,造成邮件服务器的拥塞,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导致电脑死机、网络故障,进而降低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
2.侵害收件人的利益。首先,有些无良的垃圾邮件发出者发送的垃圾邮件是携带了电脑病毒的,当收件人一旦点击接收,病毒就开始释放,这些病毒不仅会感染机器,而且还会在被感染的机器上安装后门软件,使被感染的电脑成为垃圾邮件的发送引擎。一些网络病毒往往会利用邮件技术将自己伪装成一个正常的、颇具诱惑力的邮件,然后自动发给网络上所有用户,如果病毒邮件不小心被用户点击,就会造成病毒运行、泛滥、使系统崩溃等严重后果,从而给电子邮件用户在工作和学习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其次,电子邮箱空间是有限的,当大量未经收件人允许的垃圾邮件进入到收件箱时,就会占用大量收件人的邮箱空间,当邮箱空间被占满且收件人未及时清理自己的邮箱时,即导致一些正常的邮件无法发送到用户电子邮箱,从而影响用户接收正常的邮件。此外,用户每天要去阅读以及删除垃圾邮件,势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就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3.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有些垃圾邮件存在妖言惑众、骗人钱财、传播色情等内容,这就对现实社会造成了危害,从而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影响中国的信息化进程。
三、垃圾邮件侵害的客体
(一)垃圾邮件侵害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主要用来区别于现实生活的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私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网络用户对私人资料信息数据的控制权。电子信箱是用户私人所有的用于个人通讯的工具,属私权利的保护对象。而发送垃圾邮件的前提是获得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者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在网络上收集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向他人购买该地址。但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都构成对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都是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二)垃圾邮件侵害收件人财产权
垃圾邮件是否侵害收件人的财产权一直是有争议的,笔者在此问题上持肯定态度。一个现实发生的案例:王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私人电子邮箱与客户联系业务。从2005年起,她的两个邮箱就不断收到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发送的垃圾邮件,邮件内容主要是介绍该公司举办的有关培训业务的广告。这些垃圾邮件对王女士毫无用处,但她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进行接收和删除。更为重要的是,王女士的手机有上网功能,因为每封垃圾邮件都要花费1到2元才能收完,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但如果不用手机上网,又得耽误不少事情。王女士因无法忍受源源不断的垃圾邮件的骚扰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将垃圾邮件发送者告到崇文区法院。这是北京市首例因垃圾邮件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在这里暂且不讨论案件的结果,笔者举此例是想说明垃圾邮件的发送者确实侵害了收件人王女士的财产权,王女士因为要打开这个她不需要的垃圾邮件,每封就要花去她1到2元,这笔原本不应该花的费用就造成了王女士财产的损失。此案件也完全符合侵犯财产权的构成要件,垃圾邮件发送者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王女士有财产上损失的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垃圾邮件发送者侵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
四、对垃圾邮件规制的法律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治理垃圾邮件的全国性法规,相关办法与决定中都缺少专门限制未经同意即向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条款,只有当垃圾邮件的内容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时候,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能适用,这就无法对电子邮件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使其受到极大的损失。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对垃圾邮件的规制做出如下法律建议:
1.依法界定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是违反用户意愿而强行发送到用户邮箱中的任何电子邮件。确定垃圾邮件的首要因素就是是否事前征得电子邮件用户的同意。另外,判断是否属于垃圾邮件还可参考以下属性:(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2.明确垃圾邮件的侵权主体与客体。首先,垃圾邮件的侵权主体主要是用户注册邮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实际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以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用户电子邮箱地址的组织或个人。其次,要明确垃圾邮件侵害的客体包括网络隐私权和财产权。这就要先赋予网络用户以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私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垃圾邮件究竟侵犯了用户的什么权利,是财产权还是网络隐私权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明确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垃圾邮件的特点,就决定了发件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而垃圾邮件的接收人本身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其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应该对原告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格。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可以仅限于证明自己收到了垃圾邮件即可,而相关的责任主体却有义务证明它们不存在过错。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是以垃圾邮件的接收人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如果用户不能证明其损失额度,则应规定适用一个法定的计算方法。以上这些论述可以在以后的立法中作为一个参考内容,以此来保护电子邮件用户的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王郁琦,《资讯、电信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2003年。
[3]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4]温晓芸,《对垃圾邮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5]《中国成亚洲头号垃圾邮件发源地》,《每周电脑报》,2006年2月13日。
作者简介:耿欣,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债法方向。
关键词:垃圾邮件;网络隐私权;财产权;法律建议
电子邮件的产生和发展给处于网络时代的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其中包括垃圾邮件的侵权问题。目前,中国已超过韩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号垃圾邮件发源国。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来自中国的垃圾邮件增长了150.6%。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垃圾邮件的病毒式蔓延,已成为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垃圾邮件的界定
关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各国的规定大多以电子邮件为主。但到目前为止,垃圾邮件还没有一个非常严格的定义。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第3条的规定认为垃圾邮件是具有以下属性的电子邮件:(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中国电信将垃圾邮件定义为:"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邮件;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从事违反其他ISP的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行为;其它预计会导致投诉的邮件。"
对于垃圾邮件的界定,笔者认为,垃圾邮件之所以冠之以垃圾的前缀,主要是因为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电子邮件违背了用户的意志,强行发送到用户的电子邮箱中,从而给用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是垃圾邮件的本质。而上述关于垃圾邮件的规定仅仅是对垃圾邮件的各种表现形式进行的归纳总结,不能作为垃圾邮件的定义。由此,垃圾邮件应当定义为:违反用户意愿而强行发送到用户邮箱中的任何电子邮件。
二、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
网络时代,垃圾邮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无非有两个,一是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一是由于技术的缺陷。
从商业利益这一层面来说,人们用电子邮件收发信件是不以发送邮件的数量来收费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助长了垃圾邮件的发送。发送垃圾邮件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是却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商业回报。比如,商家利用向用户发送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他们所付出的广告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与平面广告或是媒体广告最大的区别,当用户收到所谓的商业广告时,如果被广告所吸引而购买了商家的产品,那么商家在此商品上挣到的利润就远远超过于因付出媒体广告成本而卖出去的商品的利润。此利润不断累积,可想而知,其商业利益是巨大的。而商家在此过程中唯一要付出的成本就是从专门收集邮件地址的组织或个人手里购买邮箱地址,但是这笔费用要远远低于在各种媒体上所做的广告费用。这只是获得商业利益的一种表现而已,其他还有很多现实情况可以从中获益,比如电子邮箱运营者还可以从中获取流量费等等。
从技术缺陷层面来说,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人们为了追求便捷,大多数网络协议简单易行,而在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则较为欠缺。一般来说,无论邮件来自何方,送往何处,发送方与发送服务器、发送服务器与接受服务器之间都不要求认证。这就为发送垃圾邮件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垃圾邮件产生的原因除了商业利益和技术缺陷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原因,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论证。
(二)垃圾邮件的危害
垃圾邮件可以说是因特网带给人类最具争议性的副产品,其主要危害有以下几点:
1.占用网络带宽,造成邮件服务器拥塞,进而降低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邮件服务器可谓是最繁忙的服务器之一,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邮件收发工作,当垃圾邮件批量出现时,它们占用了更多的网络宽带空间,造成邮件服务器的拥塞,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导致电脑死机、网络故障,进而降低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
2.侵害收件人的利益。首先,有些无良的垃圾邮件发出者发送的垃圾邮件是携带了电脑病毒的,当收件人一旦点击接收,病毒就开始释放,这些病毒不仅会感染机器,而且还会在被感染的机器上安装后门软件,使被感染的电脑成为垃圾邮件的发送引擎。一些网络病毒往往会利用邮件技术将自己伪装成一个正常的、颇具诱惑力的邮件,然后自动发给网络上所有用户,如果病毒邮件不小心被用户点击,就会造成病毒运行、泛滥、使系统崩溃等严重后果,从而给电子邮件用户在工作和学习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其次,电子邮箱空间是有限的,当大量未经收件人允许的垃圾邮件进入到收件箱时,就会占用大量收件人的邮箱空间,当邮箱空间被占满且收件人未及时清理自己的邮箱时,即导致一些正常的邮件无法发送到用户电子邮箱,从而影响用户接收正常的邮件。此外,用户每天要去阅读以及删除垃圾邮件,势必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就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3.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有些垃圾邮件存在妖言惑众、骗人钱财、传播色情等内容,这就对现实社会造成了危害,从而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影响中国的信息化进程。
三、垃圾邮件侵害的客体
(一)垃圾邮件侵害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概念的提出主要用来区别于现实生活的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私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网络用户对私人资料信息数据的控制权。电子信箱是用户私人所有的用于个人通讯的工具,属私权利的保护对象。而发送垃圾邮件的前提是获得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者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在网络上收集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向他人购买该地址。但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都构成对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都是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二)垃圾邮件侵害收件人财产权
垃圾邮件是否侵害收件人的财产权一直是有争议的,笔者在此问题上持肯定态度。一个现实发生的案例:王女士在北京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私人电子邮箱与客户联系业务。从2005年起,她的两个邮箱就不断收到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发送的垃圾邮件,邮件内容主要是介绍该公司举办的有关培训业务的广告。这些垃圾邮件对王女士毫无用处,但她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进行接收和删除。更为重要的是,王女士的手机有上网功能,因为每封垃圾邮件都要花费1到2元才能收完,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但如果不用手机上网,又得耽误不少事情。王女士因无法忍受源源不断的垃圾邮件的骚扰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将垃圾邮件发送者告到崇文区法院。这是北京市首例因垃圾邮件而引发的侵权案件。
在这里暂且不讨论案件的结果,笔者举此例是想说明垃圾邮件的发送者确实侵害了收件人王女士的财产权,王女士因为要打开这个她不需要的垃圾邮件,每封就要花去她1到2元,这笔原本不应该花的费用就造成了王女士财产的损失。此案件也完全符合侵犯财产权的构成要件,垃圾邮件发送者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王女士有财产上损失的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垃圾邮件发送者侵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
四、对垃圾邮件规制的法律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治理垃圾邮件的全国性法规,相关办法与决定中都缺少专门限制未经同意即向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的条款,只有当垃圾邮件的内容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时候,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能适用,这就无法对电子邮件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使其受到极大的损失。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对垃圾邮件的规制做出如下法律建议:
1.依法界定垃圾邮件。垃圾邮件是违反用户意愿而强行发送到用户邮箱中的任何电子邮件。确定垃圾邮件的首要因素就是是否事前征得电子邮件用户的同意。另外,判断是否属于垃圾邮件还可参考以下属性:(1)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2)收件人无法拒收的电子邮件;(3)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4)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
2.明确垃圾邮件的侵权主体与客体。首先,垃圾邮件的侵权主体主要是用户注册邮箱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实际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以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用户电子邮箱地址的组织或个人。其次,要明确垃圾邮件侵害的客体包括网络隐私权和财产权。这就要先赋予网络用户以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用户在网络世界中就其私人信息数据、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垃圾邮件究竟侵犯了用户的什么权利,是财产权还是网络隐私权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明确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垃圾邮件的特点,就决定了发件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而垃圾邮件的接收人本身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其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应该对原告举证责任要求过于严格。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可以仅限于证明自己收到了垃圾邮件即可,而相关的责任主体却有义务证明它们不存在过错。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是以垃圾邮件的接收人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如果用户不能证明其损失额度,则应规定适用一个法定的计算方法。以上这些论述可以在以后的立法中作为一个参考内容,以此来保护电子邮件用户的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王郁琦,《资讯、电信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2003年。
[3]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4]温晓芸,《对垃圾邮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5]《中国成亚洲头号垃圾邮件发源地》,《每周电脑报》,2006年2月13日。
作者简介:耿欣,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债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