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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突破现行财政体制弊端的重大实践,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完善分税制改革、提高财政运行绩效的必然选择。在民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是否相容这一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本文认为,民族区域自治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存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的相容性,两者并行不悖。在保持民族性与区域性的基础上,民族地区应适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同向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