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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2007年3月6日,第十届第三十八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决定,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原条款为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