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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出台,两高两部也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地也就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出台了实施细则。但各省市在执行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这导致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没有完善的程序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执行主体,存在人员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匮乏、法律政策理论水平低下等诸多人员结构性矛盾,无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监控手段,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很难扩大适用范围,很难达到我们所追求的对罪犯实行以教育改造为主,监禁惩罚为辅的主旨要求。
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管理的重大难点之一就是“三无人员”,他们很难就业,生活困难,容易情绪激动采取极端行为,特别是在一些重大节日或重大事件节点,比如“两节”、两会期间等。而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的考核,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缺乏必要的技术监管设备的情况下,要实现零脱管、零漏管,其工作难度和强度可想而知。因此,竭尽全力帮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如申请廉租房、申办低保等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隐患:一是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要挾行为,不利于维护必要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二是由于社区矫正管理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其相关困难和问题可能相对解决得更快、更好,而这有可能引发处于同等生活困难境遇的守法公民产生不公平待遇的心理感受,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而传统的社区矫正方法不能适应现今矫正对象的需求,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亟需提高。
为此,笔者建议,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引入社区矫正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二是借调于司法所工作的矫正干警,三是基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随着专业社会工作在基层政府综合治理工作中重视度的提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不断扩大,如果将这部分专业人员引入到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则会对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有显著提高。
当前,国家对社会工作专业不断地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更于2010年6月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将社会工作列入12项重大人才工程,将提升社会工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列为重点。这为我国未来社会工作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矫正领域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既可以适当弥补矫正工作专业力量不足、教育深度不够的缺憾,又可以避免单纯社会工作存在局面难以打开、建立联系难、易脱离联系等弊端,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发挥专业作用。
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管理的重大难点之一就是“三无人员”,他们很难就业,生活困难,容易情绪激动采取极端行为,特别是在一些重大节日或重大事件节点,比如“两节”、两会期间等。而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的考核,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缺乏必要的技术监管设备的情况下,要实现零脱管、零漏管,其工作难度和强度可想而知。因此,竭尽全力帮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如申请廉租房、申办低保等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隐患:一是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要挾行为,不利于维护必要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权威;二是由于社区矫正管理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其相关困难和问题可能相对解决得更快、更好,而这有可能引发处于同等生活困难境遇的守法公民产生不公平待遇的心理感受,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而传统的社区矫正方法不能适应现今矫正对象的需求,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亟需提高。
为此,笔者建议,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引入社区矫正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工作。目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二是借调于司法所工作的矫正干警,三是基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随着专业社会工作在基层政府综合治理工作中重视度的提高,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不断扩大,如果将这部分专业人员引入到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则会对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有显著提高。
当前,国家对社会工作专业不断地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更于2010年6月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将社会工作列入12项重大人才工程,将提升社会工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列为重点。这为我国未来社会工作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矫正领域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既可以适当弥补矫正工作专业力量不足、教育深度不够的缺憾,又可以避免单纯社会工作存在局面难以打开、建立联系难、易脱离联系等弊端,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发挥专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