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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电力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政企合一的电力部门成为企业性质的公司,其电力行政监督管理职权改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电监会行使,形成多家管电的局面。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晰,导致电力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致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上出现诸多问题,案件和矛盾频发,需得到政府及时有效的帮助,从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使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依法有据,是陕西省电力公司争取地方电力立法的一项重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