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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是幼儿离开家庭走向陌生社会的关键一步,许多家长格外重视,生怕孩子受到“伤害”。当孩子在园有点小磕碰或遭受“小委屈”时,有些家长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就对教师动之以粗,甚至拳脚相向。这冲击的不仅是教师个人的职业荣誉、尊严和“尊师重道”的传统美德,更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亵渎和践踏,必将依法受到惩处。
【案情描述】
张某系A市金色年华幼儿园大一班的班主任。2019年9月5日上午8时许,张某在园内接幼儿入园期间,被东东的父亲李某拖拽数十米远进行殴打。张某当场休克,被送往A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又转入A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7天。A市公安局某分局介入处理,对李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在张某住院期间再次去幼儿园恐吓,并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内发布诽谤张某的不当言论。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称李某的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并出现精神紧张、记忆力明显减退、精神抑郁等症状。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鉴于李某可能存在报复行为,张某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李某到自己单位一定距离内活动,以防自己的身心再次受到侵犯。
李某应否承当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就张某和李某而言,谁应当承担构成要件成立的举证责任呢?本案系侵害健康权、名誉权的一般侵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则其应对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举证到何种程度,可以确认侵权事实。张某应举证证明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受到了伤害,所受伤害与李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存在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损害系李某侵权所致,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证言、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其损害系李某故意所为。现实生活中,限于条件,张某的举证可能不是很充分,张某提供了部分证据,但没有直接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等,不足以证实系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
最后,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据此,人民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确信侵权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监控录像证据,但行政處罚决定书足以证实侵权事实存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能否支持?
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只要受到了精神方面的折磨,就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殊不知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较窄,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一般指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等情形。本案中,张某的伤害并未构成伤残或更严重的情形,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的诉求能否支持?
赔礼道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其作用在于弥补精神痛苦。一般而言,诋毁人格权,造成他人人格权利受损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赔礼道歉,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本案中,李某不仅实施了伤害张某身体的侵权行为,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诋毁张某的名誉,使其名誉降低,还去幼儿园恐吓张某(没有监控证据的,其他证人证言可予以证实),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格权益和身体权益。张某要求李某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若法院判决李某应对张某赔礼道歉,但李某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则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禁止令的诉求能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禁止令是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通常适用于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如果张某可以证实李某存在多次骚扰、恐吓等情形,对其人身具有潜在的危险,那么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李某一定行为的禁止令。对于违反禁止令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安全提示
幼儿园是幼儿接触陌生环境、走向社会、独立生活的起点。在园期间,幼儿难免会有小磕碰。有些家长往往会因此找教师“理论”,甚至失去理智,贸然“动武”。幼儿教师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是树立“保护幼儿就是保护自己”的理念。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和教师对幼儿负有保护职责。教师要树立“保护幼儿就是保护自己”的理念,保护的内容不仅是幼儿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还包括幼儿的隐私、名誉、肖像等。教师遇事要尽量保持冷静,多从幼儿和家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避免事态的发生乃至扩大。
二是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在受到侵害时教师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否则会让侵害人变本加厉。教师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提起诉讼,依靠法律保护自己。
三是做好家园沟通,防患于未然。家长与教师发生冲突,本质上是教育理念上的冲突,直接原因是家园沟通不畅。家长认为孩子受到了委屈,将教师的解释视为推脱、逃避责任,不信任教师。教师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须解释或者即使解释也说不清。于是,双方猜忌,造成了矛盾越积越深。因此,幼儿园要建立良好的家园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听取家长意见,出现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帮家长和教师分清是非,以便冰释前嫌。
【案情描述】
张某系A市金色年华幼儿园大一班的班主任。2019年9月5日上午8时许,张某在园内接幼儿入园期间,被东东的父亲李某拖拽数十米远进行殴打。张某当场休克,被送往A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又转入A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7天。A市公安局某分局介入处理,对李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在张某住院期间再次去幼儿园恐吓,并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内发布诽谤张某的不当言论。
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称李某的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并出现精神紧张、记忆力明显减退、精神抑郁等症状。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鉴于李某可能存在报复行为,张某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李某到自己单位一定距离内活动,以防自己的身心再次受到侵犯。
李某应否承当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损害事实的存在。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3.因果关系。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就张某和李某而言,谁应当承担构成要件成立的举证责任呢?本案系侵害健康权、名誉权的一般侵害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则其应对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举证到何种程度,可以确认侵权事实。张某应举证证明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其受到了伤害,所受伤害与李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存在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损害系李某侵权所致,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证言、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其损害系李某故意所为。现实生活中,限于条件,张某的举证可能不是很充分,张某提供了部分证据,但没有直接的证据如监控录像等,不足以证实系李某实施了侵权行为。
最后,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据此,人民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如果确信侵权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监控录像证据,但行政處罚决定书足以证实侵权事实存在。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能否支持?
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只要受到了精神方面的折磨,就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殊不知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较窄,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处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一般指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等情形。本案中,张某的伤害并未构成伤残或更严重的情形,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的诉求能否支持?
赔礼道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其作用在于弥补精神痛苦。一般而言,诋毁人格权,造成他人人格权利受损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赔礼道歉,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本案中,李某不仅实施了伤害张某身体的侵权行为,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诋毁张某的名誉,使其名誉降低,还去幼儿园恐吓张某(没有监控证据的,其他证人证言可予以证实),严重侵犯了张某的人格权益和身体权益。张某要求李某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若法院判决李某应对张某赔礼道歉,但李某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则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禁止令的诉求能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禁止令是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通常适用于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如果张某可以证实李某存在多次骚扰、恐吓等情形,对其人身具有潜在的危险,那么其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李某一定行为的禁止令。对于违反禁止令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安全提示
幼儿园是幼儿接触陌生环境、走向社会、独立生活的起点。在园期间,幼儿难免会有小磕碰。有些家长往往会因此找教师“理论”,甚至失去理智,贸然“动武”。幼儿教师在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是树立“保护幼儿就是保护自己”的理念。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和教师对幼儿负有保护职责。教师要树立“保护幼儿就是保护自己”的理念,保护的内容不仅是幼儿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还包括幼儿的隐私、名誉、肖像等。教师遇事要尽量保持冷静,多从幼儿和家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避免事态的发生乃至扩大。
二是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在受到侵害时教师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否则会让侵害人变本加厉。教师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提起诉讼,依靠法律保护自己。
三是做好家园沟通,防患于未然。家长与教师发生冲突,本质上是教育理念上的冲突,直接原因是家园沟通不畅。家长认为孩子受到了委屈,将教师的解释视为推脱、逃避责任,不信任教师。教师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须解释或者即使解释也说不清。于是,双方猜忌,造成了矛盾越积越深。因此,幼儿园要建立良好的家园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听取家长意见,出现问题及时与家长沟通,帮家长和教师分清是非,以便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