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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附随义务能够促进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减少不当履行的风险,还能有效填补规范的空白,指导纠纷的解决,从而提高社会流转的效率。确立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利益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关键词 合同 附随义务 功能
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本文拟就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功能做一探讨。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合同义务群的扩张。合同的世界是不完美的,这里有不完美的缔约当事人,他们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合同恶意。在现代社会中,交易关系日益复杂,由于人都具有利己性,难免在交易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对方利益不能圆满实现。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必须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附随义务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对于当事人的交易活动而言,诚实信用的义务具有补充性,它根据具体情况修正和完善当事人已经缔结的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并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附随义务理论不断得到充实。
(二)交易习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或遵循的交易习惯,也会产生附随义务,交易习惯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承担。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基础,不仅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涉外合同的数目也必将随之增加,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依据来界定合同附随义务至关重要。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价值
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在合同中体现,但合同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全部。合同内容具有机械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如果固守合同内容而不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做出适当的调整,就有可能导致合同利益失衡。
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非自始存在的、次要的、依具体情势而变化的义务,它的不确定性特点决定了其在合同关系的发展中具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的价值。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义务不限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那些虽然没有被法律所直接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但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内在要求的义务,同样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合同是一种社会关系,附随义务的诚信基础,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圆满实现,保护相关利益人不受损失的作用,成为合同关系的必然要求。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加大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前仅是遵循道德规范才进行的通知、协助行为成为了法律上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确立,弥补了传统合同法的不足,是在法律上对传统道德及商业习惯的确认,有利于弘扬道德观念,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规范交易,促进交易安全,对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合同附随义务是追求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现代合同法把维护契约的实质正义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附随义务理论,当然也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以追求效益为核心,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体现了效益的最大化,附随义务能够促进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减少不当履行的风险,还能有效填补规范的空白,指导纠纷的解决,从而提高社会流转的效率,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功能
(一)弥补合同漏洞
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由于人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考虑不周遗漏某些事项,这些遗漏的事项固然可以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但无法穷尽双方所有的义务,这就形成了合同漏洞。在弥补合同漏洞时,可以考虑长期习惯或一般交易习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任意性规范弥补合同漏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和一般交易习惯所必不可少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弥补合同漏洞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辅助实现合同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过分追求私利,设法减轻自己的义务,对方利益将难以圆满实现。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有必要确立防范措施,以修正与法律精神不符的结果,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这就要求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除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圆满实现。
(三)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确立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利益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附随义务可维护相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这就要求义务人必须在主观上对他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持更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的利益。合同附随义务确立后,债务人的义务被加重,从以前只履行给付义务到不仅要履行给付义务还要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法律确立合同附随义务,加重了对债务人的约束,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日益细致化的趋势,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合同 附随义务 功能
合同附随义务仅指在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或辅助实现给付义务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本文拟就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价值及功能做一探讨。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合同义务群的扩张。合同的世界是不完美的,这里有不完美的缔约当事人,他们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合同恶意。在现代社会中,交易关系日益复杂,由于人都具有利己性,难免在交易过程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对方利益不能圆满实现。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必须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附随义务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产生的。对于当事人的交易活动而言,诚实信用的义务具有补充性,它根据具体情况修正和完善当事人已经缔结的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圆满实现并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附随义务理论不断得到充实。
(二)交易习惯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或遵循的交易习惯,也会产生附随义务,交易习惯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违反附随义务责任的承担。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基础,不仅符合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而且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扩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涉外合同的数目也必将随之增加,将交易习惯作为理论依据来界定合同附随义务至关重要。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价值
合同关系的内容主要在合同中体现,但合同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全部。合同内容具有机械性和有限性的特点,如果固守合同内容而不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做出适当的调整,就有可能导致合同利益失衡。
合同附随义务是一种非自始存在的、次要的、依具体情势而变化的义务,它的不确定性特点决定了其在合同关系的发展中具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的价值。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的义务不限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那些虽然没有被法律所直接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但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内在要求的义务,同样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合同是一种社会关系,附随义务的诚信基础,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圆满实现,保护相关利益人不受损失的作用,成为合同关系的必然要求。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加大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前仅是遵循道德规范才进行的通知、协助行为成为了法律上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确立,弥补了传统合同法的不足,是在法律上对传统道德及商业习惯的确认,有利于弘扬道德观念,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规范交易,促进交易安全,对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合同附随义务是追求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现代合同法把维护契约的实质正义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具有公平、正义的内涵,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附随义务理论,当然也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以追求效益为核心,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体现了效益的最大化,附随义务能够促进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减少不当履行的风险,还能有效填补规范的空白,指导纠纷的解决,从而提高社会流转的效率,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功能
(一)弥补合同漏洞
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做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由于人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考虑不周遗漏某些事项,这些遗漏的事项固然可以通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但无法穷尽双方所有的义务,这就形成了合同漏洞。在弥补合同漏洞时,可以考虑长期习惯或一般交易习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任意性规范弥补合同漏洞。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和一般交易习惯所必不可少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弥补合同漏洞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辅助实现合同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应履行的主给付义务通常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过分追求私利,设法减轻自己的义务,对方利益将难以圆满实现。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有必要确立防范措施,以修正与法律精神不符的结果,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这就要求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除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圆满实现。
(三)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确立附随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利益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合同附随义务可维护相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这就要求义务人必须在主观上对他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保持更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的利益。合同附随义务确立后,债务人的义务被加重,从以前只履行给付义务到不仅要履行给付义务还要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法律确立合同附随义务,加重了对债务人的约束,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日益细致化的趋势,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