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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行贪污罪起刑点存在着偏重于货币金额、起刑数额僵化、数额不公正和累计金额计算不周全等缺陷。应将贪污的次数、特定款物等情节作为独立于数额之外的起刑点标准。对数额起刑点标准,刑法典应只抽象规定数额较大,司法解释应当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确定具体的区域适应性强的起刑金额。在起刑点数额计算上,仅作行政处理的贪污应当累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