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分析了当前我国林业制度安排上存在与“社会办林业”不相适应的一系列问题:(1)在林地与森林资源产权界定上存在着不严密与不完整;(2)林地和森林资源产权主体虚置、权能不清;(3)森林资源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扭曲,同时缺乏约束机制;(4)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安排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缺陷;(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标准、使用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不科学等问题。研究认为,要保障我国社会办林业战略的有效实施,就必须对我国的林业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作出新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