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实践中的指纹捺印工作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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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纹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享有“证据之王”的盛誉。指纹不仅在刑事案件中颇受推崇和重用,而且在民事案件中亦有重要的证据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指纹不仅是遗留在现场的重要物证,也是用以甄别调查材料是否真实的“试金石”。例如,2003年3月,某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叶某贩毒案中,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偶然发现,在叶某的一份经过修改的讯问笔录上所捺指纹并非叶某所留。经调查得知,该案的侦查人员在对叶某的供述材料作了几处改动后,却没有找嫌疑人签字确认或按捺指印,而是捺上了侦查人员自己的指印,严重违反了办案程序规定。
  
  二、实践中指纹捺印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认识上的三大误区:一是认为,只有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员才摁指纹。因此,对捺印要式文书指纹表现出极端的反感、不情愿和不配合,手指重力按压、抹擦,使指纹的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认为,并无任何一部诉讼法明文规定必须和如何在要式文书上摁手印,因而指纹捺印与否或捺印好坏都无所谓。三是指纹捺印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形式”,只要在文书上有个红印儿即可,当事人愿意咋摁就咋摁,怎么方便就怎么捺印。部分办案人员对询(讯)问笔录中指纹捺印的法律作用、捺印标准认识不清,也使得笔录中的指纹捺印工作流于形式。
  第二,操作上过于混乱,捺印的质量低下。例如,捺印的手别和指位不清。有的用左手,有的用右手,有的用拇指,有的用食指。
  又如,印泥、纸张的质量不过关。有的印泥质量不好、过期或被杂质污染、变质,导致指纹浅淡不清;有的笔录纸张的渗透性较强,印泥中各种油类、树脂、溶剂随着时间的推移向纸张四周扩散,促使整个指纹模糊不清。
  再如,办案人员不对被调查人如何捺印进行积极的指导。有的捺印人指部粘有异物,导致指纹不全、有残缺;有的指部粘取印泥浓厚,促使纹路不清晰;有的捺印部位不正确,仅有指尖部位,特征反映少;有的捺印方法不正确,指纹变形、重叠。
  
  三、规范调查笔录的指纹捺印和利用工作
  
  笔者认为,要规范要式文书的指纹捺印和利用工作,至少要从3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应进行制度层面上的规范,即立法规范。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应顺应形势要求,尽快出台详尽规范的要式文书指纹捺印和利用规则,对捺印的手别、指位、捺印方法等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以填补此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使指纹的捺印和利用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对指纹捺印的操作要领进行规范。在尚无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掌握一些指纹捺印的方法和技巧十分必要。一方面,手别和指位应相对明确。应按约定俗成的做法,用右手食指捺印,若右食指残缺、无纹线、有疤痕的,可依次用其他手指(右手拇指或中指)代替,但必须在指纹旁边注明改换的原因和换捺的手别及指位,如“当事人因右手食指残缺无法捺印,换用右手姆指捺印”。如果在文书上没有特别的标注,就等于默认是右手食指所捺印。另一方面,捺印过程要规范。一是遇被捺印人手指粗糙、有污垢时,须用水洗净或用纸擦拭干净后再行捺印。二是蘸取油墨、印泥或印油时要均匀适中,不宜过厚、过薄、过量,不可重复蘸取。三是捺印时须保持指肚与笔录纸大面积平面垂直接触,均匀、平稳用力后即垂直抬离,不能用力过度、晃动、停顿、重复或侧滑,以保证捺印出的指纹清晰、完整,纹线红(黑)白分明。也可以采取滚动捺印的方法,即从左至右用手指滚动捺印,更全面地反映指纹的纹线。四是笔录上被询(讯)问人的所有签名上的指纹捺印须覆盖姓名两个字以上,多页笔录按办案规定应逐页签名,指纹须在签名与页号上捺印。笔录中删除、更改、添加的文字上应捺印指纹,被询(讯)问人自己书写的文字捺印时要覆盖如:“看过”、“宣读过”、“属实”等关键字。
  第三,捺印工具应符合捺印要求。一是要选择光滑、不易渗透的纸张。二是应选用质地好、不易褪色的印泥用于制作笔录。在印泥或印油的选择上,最好是选择公安机关提取指纹时专用的印泥或印油,红色、蓝色、黑色均可。但在捺印时,应防止因印泥或印油在手指上堆积,形成捺印指纹的模糊和不清晰。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专用设备提取指纹,为日后鉴定提供好的检材。如在侦查活动的首次讯(询)问中,最好能配备捺印桌(高1.0~1.1米),油墨、调墨板和捺印板,捺印纸、清洗工具等专业捺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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