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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我们党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方面提出的一个新理念。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思路出发,就农民目前的财产性收入状况,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对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在法律方面进一步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的推行,中国居民家庭收入中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红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提升。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理论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财产性收入”的解释,它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因此,农民财产性收入就是由农民家庭所拥有动产和不动产通过出租、分红和金融资产增值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对于农民而言,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红利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1]。有其自身的独特特征:(1)非劳动性。(2)衍生性。[2]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成为影响河南省农村经济发展,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民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3]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1.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还只是一个雏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还没建立起来,农村低保对象的核定、低保标准的确定达不到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动态管理和家庭收入计算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展实施,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应保未保问题。很多患病农民依然存在“看病难”的问题。[4]
3.资金筹措机制不稳定,需要优化分担结构
在新农合参合资金中,政府补助资金是筹资主体,占资金总量的80%左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有些困难地区可能面临财政压力,尤其是农业人口较多的地区。
4.管理资源缺乏,管理水平落后
管理分散,部门封闭、条块分割,部门之间缺乏一个综合协调部门来统一规划社会保障资源,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基层工作力量普遍比较薄弱,管理人员、经费投入上存在严重不足,造成了监管能力不足的局面,大大降低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益。
(三)农村住房制度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除了农民自己以外,其他人不能占用,房屋只能出售给农民,不能向市民出售,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房屋的交易量。
三、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创新理念:建立全方位、立体式、长久性的制度保障
1.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长期占有、使用、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生产经营权只有流动才能得到优化配置并发挥出最大效益。因此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土地征用必须给予农民以公平的补偿,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根据国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立足国情,寻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路径。农村社会保障要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监管。
3.完善保护农民住房权益的法律
以法律形式保护农民房屋财产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应确定农民住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完整统一的住宅产权,这是保护农民相关利益的关键。现在农民的房屋财产仍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顺利流通,国家应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同时加强对农村租房市场的管理,应当允许农民长期出租宅基地使用权。[5]。
4.着力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目前,河南省农村金融业已经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远远落后于城镇金融市场,不可能有效解决服务“三农”的问题,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加强立法:推动政策向法律过渡
1.完善土地市场立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和收益分配等问题,为农民群众开辟获得和拥有更多新财富的新渠道。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及其抵押,以及农民住宅的自由上市交易等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2.完善资本市场立法,创新金融及其管理制度。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增加财富的机会。近几年,人们已经从股市、楼市的增值效应中领略了财产性收入的魅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老百姓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仍然欠缺,特别是小股东等的利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6]
3.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立法。我们必须积极采取立法等措施加以解决,要完善《物权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老百姓从改革和发展中享受到更多的好处和财富。
4.完善相关税法。在鼓励国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再分配的公平性。这需要通过个税、遗产税、物权税、赠与税等相关税法的完善来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性。
(三)严格司法:守卫农民财产性权利的最后防线
首先,应该完善纠纷受理制度,面对各种纠纷,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都应予以受理,受理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案件,再转移到有权机关并通知当事人,不应该把当事人当皮球一样在各部门之间踢来踢去。
其次,应该有公正的程序。进入司法中的纠纷争议应由双方尽力展示纠纷之原貌,裁判者才能公正裁判。这就要保证双方在展示纠纷原貌时,没有不合法不正当的障碍,也就是有足够充分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进行自我主张的权利,而且此权利的划分在双方之间不得有失公平。
最后,要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程序的公正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公正,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权力的滥用或腐败相随。所以要对裁判者的权力进行各种限制,以防止恣意影响权益保护的因素出现。
【参考文献】
[1]程国栋.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5
[2]郑斐斐.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03)
[3]王巧玲.基于扩大内需的河南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D].信阳师范学院, 2011
[4]吴小龙,周敏丹.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农业考古,2006,(06)
[5]肖红华,刘吉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02)
[6]韩兴,韩荃.加强法律保护增加财产性收入[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8,26(06)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经济体制市场化,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的推行,中国居民家庭收入中的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红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提升。
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理论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财产性收入”的解释,它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因此,农民财产性收入就是由农民家庭所拥有动产和不动产通过出租、分红和金融资产增值等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对于农民而言,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红利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1]。有其自身的独特特征:(1)非劳动性。(2)衍生性。[2]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成为影响河南省农村经济发展,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农民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3]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1.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还只是一个雏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还没建立起来,农村低保对象的核定、低保标准的确定达不到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动态管理和家庭收入计算的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展实施,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应保未保问题。很多患病农民依然存在“看病难”的问题。[4]
3.资金筹措机制不稳定,需要优化分担结构
在新农合参合资金中,政府补助资金是筹资主体,占资金总量的80%左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费用的自然增长,有些困难地区可能面临财政压力,尤其是农业人口较多的地区。
4.管理资源缺乏,管理水平落后
管理分散,部门封闭、条块分割,部门之间缺乏一个综合协调部门来统一规划社会保障资源,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得不到提高,基层工作力量普遍比较薄弱,管理人员、经费投入上存在严重不足,造成了监管能力不足的局面,大大降低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益。
(三)农村住房制度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就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除了农民自己以外,其他人不能占用,房屋只能出售给农民,不能向市民出售,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房屋的交易量。
三、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的对策研究
(一)创新理念:建立全方位、立体式、长久性的制度保障
1.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长期占有、使用、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生产经营权只有流动才能得到优化配置并发挥出最大效益。因此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土地征用必须给予农民以公平的补偿,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2.建立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根据国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立足国情,寻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路径。农村社会保障要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监管。
3.完善保护农民住房权益的法律
以法律形式保护农民房屋财产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应确定农民住房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完整统一的住宅产权,这是保护农民相关利益的关键。现在农民的房屋财产仍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顺利流通,国家应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够合法、有序地买卖。同时加强对农村租房市场的管理,应当允许农民长期出租宅基地使用权。[5]。
4.着力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目前,河南省农村金融业已经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邮政储蓄银行和农业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远远落后于城镇金融市场,不可能有效解决服务“三农”的问题,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加强立法:推动政策向法律过渡
1.完善土地市场立法,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和收益分配等问题,为农民群众开辟获得和拥有更多新财富的新渠道。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及其抵押,以及农民住宅的自由上市交易等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2.完善资本市场立法,创新金融及其管理制度。资本市场是涉及投资金融领域最直接、最广泛的场所,能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增加财富的机会。近几年,人们已经从股市、楼市的增值效应中领略了财产性收入的魅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老百姓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仍然欠缺,特别是小股东等的利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6]
3.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立法。我们必须积极采取立法等措施加以解决,要完善《物权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老百姓从改革和发展中享受到更多的好处和财富。
4.完善相关税法。在鼓励国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再分配的公平性。这需要通过个税、遗产税、物权税、赠与税等相关税法的完善来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性。
(三)严格司法:守卫农民财产性权利的最后防线
首先,应该完善纠纷受理制度,面对各种纠纷,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司法机关都应予以受理,受理以后,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案件,再转移到有权机关并通知当事人,不应该把当事人当皮球一样在各部门之间踢来踢去。
其次,应该有公正的程序。进入司法中的纠纷争议应由双方尽力展示纠纷之原貌,裁判者才能公正裁判。这就要保证双方在展示纠纷原貌时,没有不合法不正当的障碍,也就是有足够充分的程序来保障当事人进行自我主张的权利,而且此权利的划分在双方之间不得有失公平。
最后,要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程序的公正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公正,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必然会有权力的滥用或腐败相随。所以要对裁判者的权力进行各种限制,以防止恣意影响权益保护的因素出现。
【参考文献】
[1]程国栋.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5
[2]郑斐斐.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9(03)
[3]王巧玲.基于扩大内需的河南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D].信阳师范学院, 2011
[4]吴小龙,周敏丹.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农业考古,2006,(06)
[5]肖红华,刘吉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02)
[6]韩兴,韩荃.加强法律保护增加财产性收入[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8,26(06)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