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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医保与医药谈判的性质说法不一,有的认为谈判签定的协议是市场经济下强制性的不完全商务合同;有的认为谈判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有的认为经办机构与药企、药商双方的地位并非完全平等,谈判所签的协议是行政合同的一种形式。药品准入谈判是医保与医药谈判的内容之一,谈判的合同协议应当属于哪一种合同形式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论证,以便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规范,健全谈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