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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学院管理学院何致武在2005年第6期《档案学通讯》撰文认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应该说能够偿还的就是讲信用的,不能偿还的就是不讲信用的。只有了解主体的信用历史,才能正确地预测交易或投资行为的成功与失败。而信用历史的记录,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完成的。在我国,信用行为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立法依据。作者认为。所谓信用档案,主要是围绕经济工作而形成的有关政府、企为、公司、自然人的信用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