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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渊源于罗马法,被欧洲各国广泛继受,在东亚各国却出现了中断。我国2007年《物权法(草案)》中曾新设“居住权”这一章,但在正式的《物权法》中却予以删除,这一度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一大缺憾。新的环境下有新形势,其中最突出的是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年社会,老年人问题渐入社会关注的视野。值此民法典分则立法之际,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保护,从而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从居住权的源流出发,结合我国现实论证了对居住权进行物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对居住权制度创设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几点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