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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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沪深港通相继推出、存托凭证试点先行,跨区域证券违法行为也渐趋增多.这类不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地证券法律,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均有权采取执法行动,进而引起执法管辖权竞合.如缺乏必要的管辖协调机制,可能出现竞争性执法或执法真空等问题.本文将阐述内地与香港证券执法管辖权的属性与边界,分析管辖权竞合的表现与影响,并借鉴境外相关经验,探讨两地证券执法管辖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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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沪深港通相继推出、存托凭证试点先行,跨区域证券违法行为也渐趋增多.这类不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地证券法律,两地证券监管机构均有权采取执法行动,进而引起执法管辖权竞合.如缺乏必要的管辖协调机制,可能出现竞争性执法或执法真空等问题.本文将阐述内地与香港证券执法管辖权的属性与边界,分析管辖权竞合的表现与影响,并借鉴境外相关经验,探讨两地证券执法管辖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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