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夜寒梦:花季少女面对人生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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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年多前寒冬的一个深夜,13岁的女学生贾小红和王风玲在校园宿舍内被歹徒强奸,而校方为保全声誉没有及时报案。在没有抓获歹徒的情况下,针对学校的失职行为,两女孩愤而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最终赢了这场官司。
  贾小红和王风玲也许没有想到,正是由于她们的这一壮举,竟奇迹般创造出全国首例遭歹徒奸污的女学生状告学校赔偿案。我作为当地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深感此案法治意义非同一般——
  
  校内被奸
  
  时间回到6年多前的一个夜晚。
  2001年11月18日晚8时20分,一阵急促的下课铃声,驱散了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莘莘学子们的紧张心理。完成了一天的学习任务,同学们有说有笑,如释重负。三五成群地向各自的寝室走去。因该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学校,所以负责本校寝室管理的男教师李方,例行公事般地对9个男女学生宿舍进行了检查。在确认没有异常的情况下,下令同学们关灯休息,然后他自己也回到了寝室。
  可能是考虑同学们晚上要起来上厕所,各寝室大都没有锁门。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看似正常的疏忽,却给歹徒留下了可乘之机。以致于两名女学生遭遇洗刷不掉的羞辱。
  深夜11时50分,一个黑影幽灵般闪进了四楼9号女学生宿舍。当他拉亮电灯看到熟睡后那一张张姣好的面容时,双眼顿时发出了淫邪之光。待选准目标后。黑影又悄悄拉灭电灯,迫不及待地脱掉衣服钻进了一个女学生被窝。
  正在熟睡的女学生贾小红突然被一种异样的感觉惊醒,睁眼一看,发现一个黑影正在一边抚摸自己身上敏感的部位,一边脱自己的内衣,她顿时明白了什么,不由自主地发出了一声惊叫。黑影见状赶紧用双手狠掐贾小红的脖子,待其昏过去后,便疯狂地实施了强奸。
  贾小红的惊叫声惊醒了梁玲玲、朱艳红、王建平、高丽君、安晓静等10位同学。当她们明白了是怎么回事后,正欲呼救,却被黑影的凶狠威胁声吓退,只好按照黑影吩咐用被子蒙住了双眼。
  女学生的胆小举动,更加助长了歹徒的嚣张。稍事休息后,他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另一名女学生王风玲,将其掐昏后,再次施以强奸。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同寝室女学生们竟然没有人敢吭一声,任由歹徒肆意妄为。
  满足了兽欲的歹徒做完这一切之后,堂而皇之地又一次拉亮电灯,并用衣袖半遮面孔。恫吓女学生们不准说出此事,然后大摇大摆地于0时20分消失在夜色之中。
  但得意忘形的歹徒万万没有考虑到,就在他拉亮电灯示威的一瞬间,梁玲玲、朱艳红等众多同学看到了他的体貌特征:身高1.72米左右,体形略胖,长方脸,年龄30多岁,偏分头,上身穿黑茄克,脚穿皮鞋,走起路来响声较大,说话时嘴中喷出的酒气让人大老远都能闻到。事后,贾小红和王风玲在接受我采访时说,她们怀疑这个歹徒好像自己熟悉的一名教师,原因是当时宿舍内那么多女学生他都看不上眼,偏偏选中我们下手,显然是有准备而来。
  直到歹徒离去将近10分钟后,已苏醒过来的贾小红和王风玲的声声啼哭。终于唤起了寝室长陈娇的责任感,她立即向寝室值班教师汇报了此事。
  得知学生遭到强奸的情况后,学校校长姜光十分震惊。赶紧组织人员在校园内寻找犯罪嫌疑人,但为时已晚。作案歹徒早已销声匿迹。无奈,姜光急忙与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班主任付红、刘帅赶往女学生宿舍,一方面让女生们自查一下有没有丢东西,另一方面告诫贾小红和王风玲不要再哭,就当是做了一场噩梦,同时还说现在离上课时间还早,大家要安心休息,不准乱说话。吩咐完毕,三人随之离去。
  尽管命令如山,但仍然难以让女学生宿舍得到平静。经历了这场变故,不谙世事的贾小红和王风玲闻听部分同学的窃窃私语声,内心痛苦到了极点,她们殷切盼望着黎明的早点到来。一些胆小的同学,则将头部缩进了被窝里。
  11月19日。贾小红和王风玲因有伤在身,全天没有上课,而是坐在宿舍内发呆。校长姜光在亲眼看到二人颈部有明显伤痕和双眼红肿的情况后,吩咐一位教师到镇卫生院买了一些消炎药,并让人从学校食堂打来了饭菜,安慰二人安心养伤。
  当时,校内大部分学生知道了这件事,私下纷纷议论,甚至有几名女学生声称要转学。对此,校长姜光也是焦急万分,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他感到从未有过的压力。于是,便紧急召来学校政教主任以及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班主任付红、刘帅商议此事该如何处理。经过一番商议,4人终于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想方设法做好受害人及其家长的工作。力争息事宁人:二是隐瞒事件,因为此事一旦传出去,不仅会对学校自身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有可能出现学生转学及新学期生源减少等不良后果。据此,年轻的校长姜光拍板决定:下令全校师生不准将此事外传。暂不向警方报案,并电话通知受害人家长来校协商解决办法。
  这个决定却给学校惹来了一场官司。
  
  状告母校
  
  当年刚满13岁的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不仅同年同月生,而且同天踏入初中的校门。在班级里学习成绩均名列前几名。尤其是贾小红天生一副好嗓子,喜欢唱歌朗诵,多次在学校里担当文娱活动的主持人,师生们不时夸她将来必有所成。王风玲虽不善言谈,但却肯下苦功,因而也受到班主任的多次好评。两人万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意外。一时间痛不欲生,真不知道今后的人生之路该怎样走过。
  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都是老实的农民,平常节衣缩食供女儿上学。当他们于11月19日晚接到学校电话告知女儿被小偷打伤的消息后,便急忙从家中赶到学校。在校长办公室,姜光告诉他们说,昨夜学生宿舍里进来了一名小偷,没有偷走东西却把小红和风玲打伤了,现在学校已经买了药给她们治疗,没什么大事,等过几天伤好了,再让她们回家,你们放心回去吧。
  毕竟做母亲的心细,对于姜光的一番话,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母亲不敢太相信,她们抽身来到女学生宿舍。却意外发现女儿并非校长所说只是受了点外伤,而是一副痛苦不堪和精神恍惚的可怜模样。见到亲人到来,贾小红和王风玲同时扑进母亲怀中,声泪俱下诉说了自己受辱的经过。
  贾小红与王风玲的母亲满怀气愤心情,回过头来找校长姜光当面质证此事。在真相大白的情况下,强烈要求校方立即将女儿送往医院疗伤。并尽快报案,以便早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好为女儿报仇雪恨。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姜光感到再也难以隐瞒,于是只好于11月20日上午10时,一面陪贾、王两家父母将小红和风玲送到县医院疗伤。一面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可是,校长姜光自当天支付每人200元之后,便撒手不管。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组织力量展开侦查,可惜案发现场已遭到严重破坏。歹徒遗留下来的所有证据湮灭,失去了最佳破案线索和时机。尽管警方在此后的几个月里尽了最大努力,但直到现在案件也未侦破。
  事后我在采访贾小红和王风玲遭歹徒强奸时的情节时,贾小 红说,自己当时正在经期,醒来时发现床单上有一团血红的脏物,后不知何故,床单莫名其妙地不见了。王风玲说,自己的床单上虽然没有留下什么,却有一带血的卫生纸,事后才知道是贾小红用的,案发后学校将床单拿走,给她买了条再也无颜和同学们一起读书了,于是就双双辍学回家,帮父母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此后,她们最害怕夜幕的降临,最害怕见到同班的同学,因为一些同学的掩嘴一笑,就会使她们想起那个噩梦般的时刻。再加上村里人不明真相的谈论,更令贾小红和王风玲恨不得以死了却此生。昔日活蹦乱跳的身影不再,取而代之的是终日沉默不语,更不敢去公众场所玩耍。
  对此,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都认为,女儿身上所发生的这一切不仅是歹徒造成的,更重要的是学校方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女儿出事到现在。各自遭受数百元经济损失不说。校方竟然不管不问,仅支付每人200元便想了断此事。难道女儿人身受到了伤害,精神遭受了巨大打击和摧残就只能认命吗?为维护女儿尊严,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新床单,说是留下这样的床单不吉利。贾小红和王风玲同时还说,由于自己不知道什么是重要物证,所以案发后就让母亲将内裤洗了。不然穿着嫌脏。警方提取走床单、内裤等物证,因已经受到人为处理,所以也化验不出什么结果。
  为了进一步证明女儿是在校园宿舍内被歹徒强奸的事实,案发后的第8天。贾小红和王风玲在父母的陪同下,到有关部门做了伤情鉴定。登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诊断结果是:贾小红为“外阴正常,处女膜3点处破裂”:王风玲为“外阴正常。处女膜5点、8点处破裂。”次日,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确认,贾小红和王风玲的身体损伤系掐颈引起的机械性窒息,其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一个月后,经过医生的精心治疗。贾小红和王风玲两位同学终于痊愈出院。经过这次伤害,她们觉得父母带上干粮,凭着庄稼人那特有的吃苦个性,奔波于上级公安机关、司法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等有关单位之间,期望能给女儿受辱一事讨个说法。但得到的回答如出一辙:案件未破,歹徒未抓获,我们也无能为力。眼下只能找学校协商解决。可学校的态度更坚决,你们找作案歹徒讨说法去吧。
  经过多次和学校协商未果,在公安机关没有抓获歹徒的情况下,贾小红和王风玲终于忍无可忍。她们同父母商量后,果断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2002年3月6日,贾小红和王风玲以共同原告身份,以学校疏于管理、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为由,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后,依法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法庭论辩
  
  经过两个多月的漫长等待,贾小红和王风玲终于等来了2002年5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的这一天。当日,因为不愿和曾有恩于自己的母校教师面对面论辩这场官司,贾小红让父亲贾大山、王风玲让母亲袁玉娥替自己参加诉讼,同时还花钱请来了一名律师帮助誓讨公道。
  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校长姜光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贾小红、王风玲的起诉状副本后,深感事态重大。也请了两名律师和自己一道参加庭审应辩。
  庭审中,原告贾小红和王风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9名与二原告同寝室住宿的学生证明,二原告确系在学校寝室内被人强奸,学校也没有开设有关安全方面的课程,全校9个男女寝室只有一名男教师具体管理:第二组证据是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第三组证据是学校出具的二原告在校遭歹徒伤害的证明:第四组证据是二原告住院疗伤的11份原始单据。基于此。二原告认为,被告对此事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失费。
  被告中学对二原告在校内寝室被歹徒伤害的事实当庭认可,但辩称:一是法院应依法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因为二原告被强奸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尚未结案,只能待刑事案件侦破后才能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再继续进行民事审判。二是本案中的两个原告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因为在刑事案件没有侦破之前,二原告是否受到伤害。是否受到同一加害人伤害都不能确认。即使受到伤害且为同一罪犯所伤害,但她们受伤害的程度、造成的损失及精神的损害又不尽相同,她们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使合并审理,也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判决应分别作出,起诉当然也应分别起诉。现在二原告用一个诉讼请求向被告主张权利,显然不妥。三是被告履行了管理教育职责,且制订了10多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并无不当,二原告受到侵害系第三人造成,被告不能对此负任何责任。四是事发后被告已报案并积极为二原告疗伤,同时还补偿给每人200元现金,二原告现在又索要赔偿,显然是以怨报德。五是二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因为二原告受到了侵害,被告不是直接加害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应对直接侵害人提出。据此,被告认为,原告所诉无凭无据,应依法中止诉讼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且都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所以法院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结果。
  2002年6月23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贾小红和王风玲在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封闭式管理的校舍内遭受歹徒致伤后强奸,对尚未成年的二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直接管理者,对二原告在校期间负有相应的教育和保护义务,虽然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实施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仍未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及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及无相应证据证明的二原告诉请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应等刑事结案后才能确定校方责任等多种理由,因不管刑事案件侦破与否,被告均应承担教育与保护不当造成二原告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责任,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已付给二原告的现金各200元,依法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贾小红医疗费333.04元;交通费56元,精神损失费9500元,共计9899.04元,赔偿原告王风玲医疗费152.06元,交通费40元,精神损失费9500元,共计9692.06元。
  
  案件未破
  
  就在此案宣判的当日,我在主审法官的安排下,见到了本案两位受害人贾小红和王风玲。与此同时,还从法官口中了解到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对一 审判决结果的意见。该学校负责人在接到判决书后表示强烈不满,当即决定要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一审判决有失公平。片面采信了原告的诉请,而没有客观公正地考虑校方的争辩意见和所面临的困难。两名女学生在校园内遭到伤害是事实,但那是歹徒造成的,现在她们“反咬一口”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实在是“大逆不道”。完全忘记了教师辛勤培养的恩德,法院又怎能不顾及这方面的因素呢。再则说,学校自身也很困难,平时只能依靠学生交的学杂费来维持生计,就连教师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从哪里弄钱赔偿学生呢,难道学生就不能体谅学校的苦衷!
  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尽管说得“入情入理”,但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故已失去了上诉权利,所以只能自觉履行一审判决书上的赔偿义务。
  当时贾小红和王风玲因为出了那件“丑事”,案发后王风玲就一直辍学至今。她说害怕看到老师和同学们那异样的目光,真的好难驱散心中那团阴影,所以只好待在封闭落后的家乡。帮父母干一些农活。与王风玲不同的是,贾小红已经于2002年2月28日重返校园,但为了避免别人说闲话,她只好转入邻乡一个中学读书。贾小红说,要尽最大努力忘掉这件事,好好学习,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谈及对打这场民事官司的看法,贾小红和王风玲不约而同地说,与母校对簿公堂,我们也十分不忍心,但我们想通过这种行为,提醒学校今后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以保证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同时,虽然我们赢了这场官司,但我们更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早日破案,严惩罪犯,替我们报仇雪恨。
  2002年10月15日。贾小红的父亲贾大山和王风玲的母亲袁玉娥找到我,一脸无奈地说,这场官司判决期满后,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并没有按照判决赔付我们损失,我们无奈只好于上个月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说起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状况,贾大山说,女儿在学校学习成绩很好,但有一条令人伤心,那就是新学校发现贾小红口才好,打算让她担当本校文娱活动的主持人,贾小红拒绝了,因为她不想再引人注目,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
  为了了却受害少女贾小红和王风玲及其父母的心愿,现特意将原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于2002年1月1日和7日晚写给贾小红和王风玲的信件摘录如下,权当慰藉受害少女并作为震慑作案歹徒的通缉令:
  小红和风玲同学:
  作为一个母亲,我能深切地体会到你们二人及爸妈等家人的痛苦。你们刚刚13岁,金色年华仅迈出了第一步,千万不能被这件事情击倒。要知道人生之路并非都能够一帆风顺,只有坚强勇敢、勇于面对现实的强者,才能牢牢把握住生命的航向。因此,希望你们能够迅速走出这起不幸的阴影,摆正生命的航标,重新鼓起生命的风帆,向胜利的彼岸驶去。你们应当知道,皮肤毛发皆受之于父母,他们含辛茹苦地把你们拉扯大,对你们抱着很高的期望。虽然遭受了一次挫折,但是面对父母家人的关爱,你们没有自暴自弃的权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你们应该懂得这个道理。
  作为公安局长,我无时无刻不在牵挂着这个案件。因为我深深知道,它关系着两个鲜活生命的前途和未来。我每天都要听取案件汇报,尽管目前由于证据湮灭,给此案侦破带来一定困难,不过请放心,警方决不会放过任何线索和疑问,一定深挖细查、穷追到底。在这里,我给你们保证,警方不管付出多大代价,花费多少时间,都一定要将歹徒捉拿归案,绳之以法,为你们报仇雪恨。
  需要说明的是,案发后,校方对你们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这种行为是十分错误的。作为校方,没有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致使学生受辱,已是失职。事发后,又百般遮掩,那更是不允许的。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已严肃地向校方提出了这个问题,要求他们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同时,作为受害方,你们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校方赔偿损失。最后,祝你们全家幸福。
  
  终获赔款
  
  尽管受人崇敬的任长霞局长已经英年早逝,但她的这番话,无疑给贾小红和王风玲注入了活力。由于本案被执行者系教书育人的特殊单位,所以当地法院也有点为难。法院的观点是,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封校舍,拘留负责人等,显然不够妥当,且难以达到和谐司法的效果,于是就只好向贾小红和王风玲发放了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延伸执行触角的一种方法,申请执行人领取该证后,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也不用再交申请执行费,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即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此后的几年中,尽管贾小红和王风玲的父母数十次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处于搁浅状态,并被迫中止执行。
  2006年冬季,借助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强劲东风,登封市法院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其间,执行法官经过多次登门向登封市大金店镇中学新任校长说法明理。该校长终于答应想尽一切办法支付赔偿款。
  2007年春节前夕,贾小红和王风玲终于从法官手中,接过了母校赔付的现金各2000元。2008年3月6日,她们再次收到第二笔赔偿款各7500元。而对于剩余的389元和192元赔偿款,贾小红和王风玲则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至此,两人的合法权益已基本得到了实现。
  沐浴着温暖的阳光,目前正在上大学的贾小红和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的王风玲,重新开始了新的生活。
  (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责编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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