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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初,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初级合作社,也就是在个体所有制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方向是正确的,农民是能够接受的。但是,当时推行得过快过急,违背了农民自愿入社的原则。对此,农民不满意。更重要的是,当时的中国科学社会主义者,没有把革命的阶段论同革命的发展论科学地结合起来。当时的主要倾向是以革命的发展论否定革命的阶段论——用未来的社会主义否定当时的新民主主义,不适当地限制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限制中农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过早地实行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在这样“左”的政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