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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作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当然的作用。主要原因是我国民诉法没有对当事人陈述做更进一步的划分,使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当事人所作的对已有利的陈述和对舂不利的陈述被混为一谈.导致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瘫痪。结合大陆法国家的经验戳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将当事人陈述区分为当事人听取、当事人询问和自认可以较好地处理这一实践问题,同时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提高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