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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3《中国新闻出版报》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时事新闻的使用第一次纳入了司法规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