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预算法》的修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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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我国财政经济领域中的一部基本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预算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家“十五”立法规划。如何修订该法律使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国家预算法及其法律定性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我国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并以此为指导解决预算法修订中几大问题。
  关键词:预算 国家预算 预算法 修订
  
  在市场经济国家,作为财政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预算法,其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约束、公共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行预算法1995年开始施行,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预算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于2009年4月成立预算法修改起草组,2010年3月提出了预算法修改稿。
  一、预算法的定位
  预算法的定位,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预算法所承担的作用和应发挥的价值。在法学实践中,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预算立法。我国预算立法系通过制定专门的《预算法》,实现预算法治化管理的目标,其标志性事件当属1994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1994 年《预算法》”)。1994 年《预算法》构成了当前我国预算法修订的历史前提和逻辑起点。由于我国宪法缺乏对财政制度方面的具体规定,通过《财政基本法》的形式规范相关财政行为就显得尤为必要。而我国制定《财政基本法》的时机尚不成熟。我国现行有效的财税法律仅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在上述法律中,与财政基本法最为相近的只有《预算法》。故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出台《财政基本法》的情况下,《预算法》在相当程度上代行了《财政基本法》的功能,规定了财政层级、财政管理权限以及政府举债权等基本财政制度。从我国现实来看,因而《预算法》有必要担负起财政法的基本职责,在法律定位上具有财政基本法的特点。
  二、预算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实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达到修法的应有目的,笔者认为,我国在修订《预算法》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预算法》的修订应坚持“以收定支”、“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
  贯彻“以收定支”、“先预算后支出”之预算法原则,亦即政府财政支出必需首先编制预算方案并报经权力机关批准。唯此,才能真正发挥预算对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控制作用。预算决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式,是一切政府行为的起点,确定“以收定支”原则,有利于强化预算对政府财政行为的控制,有利于节约预算,防止预算赤字,保持预算平衡。
  (二)《预算法》的修订应贯彻预算公开原则
  预算的要义在于对政府收支的规范、控制和监督。预算公开,或称预算透明,是指政府预算的依据、内容及其编制、审批、执行(含调整)、决算等过程都必须依法通过相应方式向社会公开。这是由预算的目的和宗旨决定的,即预算法应当“反映人民意愿、体现人大职权、约束政府行为”,国家预算的最高利益是人民群众公共需要的最大化实现。
  笔者建议,我国在修订《预算法》时,一定要明确规定预算公开原则,就预算公开的基本内容如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及除外、公开程序、救济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预算法》的修订应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为保证预算方案严格有效的执行,防止腐败,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具体来说:首先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明确规定超收收入的使用必须报经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且对其使用的范围加以限制。其次是要加强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在修改《预算法》时,建议具体界定预算调整中的“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最后是要加强对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监督。亦即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进行。
  三、《预算法》修订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实现中央地方财权事权相匹配
  预算法的修订,有一项重要的使命,即确立和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实现中央和地方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在我国,由于宪法对财政体制等基本财政问题缺乏详细规定,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财政法、财政基本法或者地方财政法,因而预算法实际上发挥着财政基本法的作用。确定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正是修订预算法的基本任务之一。
  现行预算法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实行分税制,对于中央和地方如何划分预算收入则未作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进行规定。这种做法存在立法不够严肃,甚至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之虞。因此,在修订预算法时,应进一步明确分税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从而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进行明确划分。
  (二)修订内容要同其它法律的相关内容保持衔接
  预算法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中的方方面面,同多部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有交叉,应当保持法律条文的一致。主要有:关于预算草案初审机构设立的规定要与组织法相衔接;关于决算草案审查重点内容的规定要与监督法相衔接;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要与审计法相衔接;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要与有关行政法相衔接;关于人民银行代理国库的规定要与银行法相衔接等。
  
  参考文献:
  [1] 张弘力.公共预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 包丽萍,刘明慧,贺蕊莉.政府预算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3] 厉征.《财政基本法》立法还欠“火候”[N].中国税务报,2006-03-10.
  [4] 马蔡琛.如何解读政府预算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 张馨.法治化:政府行为?财政行为?预算行为[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上接第101页)技术中的某些侵权用途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或可以预见的。百度通过“关键字”,由相同性质的广告主通过竞价进行排名,排名的前后直接决定广告的效益。既然百度可以从海量的网站数据中抽取到广告客户的网站并且进行排名,证明一切链接均是百度可操控的。而鉴于大众商标的知名度,百度作为“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商标权人存在使用大众商标作为自己的关键字,并使搜索用户输入关键字后得到的链接指向商标侵权网站的行为,却仍向其提供“竞价排名”服务,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间接侵权。⑧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应当对传统商标侵权理论有所突破,一方面是要在混淆原则中增加“初始混淆”的规则;另一方面对网络服务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规范化,严格化,既要考查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又要考虑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会保障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
  [2] 张爱东:《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一起网上交易引发的商标侵权案评析》,《山东审判》,第21卷总第166期。
  [3] 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4] 黄武双、李进付:《从售中“混淆”到“初始利益混淆”——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网络搜索引擎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中华商标》2007年第10期。
  [5] 黄武双:《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兼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 《知识产权》,2008年9月第18卷第5期。
  [6] 李丽婷:《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中华商标》,2010年2月。
  [7]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二版。
  
  注释:
  ① http://ip.people.com.cn/GB/8840353.html 2009—11—25.
  ② 案情文本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
  ③ 参见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250—288页。
  ④ 张爱东:《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认定—一起网上交易引发的商标侵权案评析》,《山东审判》,第21卷总第166期。
  ⑤ 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143-144页。
  ⑥ 有关初始利益混淆的详细阐述,请参阅黄武双、李进付:《从售中“混淆”到“初始利益混淆”——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网络搜索引擎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中华商标》2007年第10期,第42-47页。
  ⑦ 黄武双、李进付:《从售中“混淆”到“初始利益混淆”——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网络搜索引擎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中华商标》2007年第10期,第44-45页。
  ⑧ 李丽婷:《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的法律责任》,《中华商标》,2010年2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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