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修改后新《刑诉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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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更明确,这无疑对具有内部监督职责的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拟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出发,深刻解读新刑诉法涉及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对案件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今年经历了重大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执行机关,面临着巨大的考验。那么新刑诉法中与案件管理有关的修改内容有哪些,这些对于案件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些什么新的要求,本文将结合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对新刑诉法的实施进行阐述。
  一、案件管理部门职能概述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新兴的内设部门,其职能定位根据各地的实际而不同。但随着案件管理部门从最先的试点到近来全国检察机关普遍设立的部门,其定位变得越来越明确和统一。概括来说,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具有专门性、综合性和集中性的特点。管理职能主要是事务性的,包括案件管理(受理、分配、流转)、文书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对外出具)和业务考评,将案管工作与业务部门办案环节有机结合,目的是规范工作流程,科学考评,提高办案效率。监督职能包括对办案质量组织事后检查,对诉讼文书进行对照审查,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流程监控,对重点案件办理进行督察,对扣押、冻结款物和赃证物的处理进行监督等,目的是通过同步的、全程的内部监督,防止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不严、不力、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预防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服务职能包括办案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实现检察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目的是在现有资源配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二、新刑诉法涉及案件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其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诉法的修改都与案件管理部门有关。然而单纯从案件管理部门日常工作这个角度来看,新刑诉法对此也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接待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根据新的《刑诉法》的要求,案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与接待辩护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工作:(1)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2)对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核实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送公诉部门办理。(4)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公诉部门负责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阅卷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5)及时将辩护人的申请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二)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环节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增加了相关内容,预示将来的案件监督管理必须以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为重点进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新增或者修改的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些环节的办案期限,如二审案件的阅卷时间,同时对原先的办案期限进行了修改,如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这些规定要求案管部门也要与时俱进,熟练掌握这些规定,以新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四)对特别程序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四种特别程序,这些规定对于案管部门也是全新的监督内容,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探索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
  三、新刑诉法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明确《刑诉法》修改关健点,增强人权意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之一写进《刑诉法》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中心和关健,增强人权意识首先是要更新执法观念,在国家立法已就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人权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我们的执法理念问题。一是正确地认识司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决不能以重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由,轻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切实尊重人格尊严,崇尚人性需要,体现人文关怀。三是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人权优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优先;各种证据效力为重,经查证属实优先的科学执法观。 四是牢固树立以公正、效率为核心的公开透明、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其次是要将人权保护落实到行动上。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要彻底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疑罪从轻、公权至上的错误倾向,提高公正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案件管理人员要铭记刑事诉讼新节点,增强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在落实新刑诉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刑事诉讼的法条修改、增设,掌控重要节点,才知道案件管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1、检察机关需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责任。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利。其节点是“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要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自侦案件指定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批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其节点是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3、检察机关受理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其节点是“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则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二次告知和委托要求转达。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其节点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5、自侦案件拘留期限的延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被拘留人审查批捕的时间由现行的十四日延长到十七日。其节点是“十四日”、“十七日”。
  此外,关于受理相关情形的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依判决处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减刑的监督,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等等,案件管理部门只有区别不同案件,做好跟进、跟踪,其流程管理方能到位、动态监督方能有力。
  (三)案件管理部门要明晰案件管理重点,增强服务意识。现阶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虽然各地在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上有所差异,但对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的运行方式在认识上、行动上已日渐趋同。案件管理工作核心在于服务,为检察院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服务,为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服务。加强案件管理工作重点在于:
  1、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过去是靠各业务部门自己、靠执法者自身地自我约束进行的,这种模式往往存在一些案件流失、超期羁押、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专门管理,就是要用一种外在力量进行监督和约束。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承办的每一案件的每个环节的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杜绝部门间、上一环节与下一环节间的妥协和纵容,杜绝超期或变相超期办案,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思维带来的忽视受理、告知、通知、送达、回复的现象,杜绝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诉讼规则和工作规范调整其间而造成监控真空。充分实现监督与办案相分离, 加强案件流程各节点的监控和提醒,目的是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保证程序公正。
  2、加强法律文书管理。法律文书的监管应当体现在管理、服务和监督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备案管理。检察机关常用法律文书有一百多种,每一法律文书的运用都标志着一个诉讼环节、一个法律监督事项的开端或结束,都是案件管理应当掌控的节点。侦查监督案件、公诉案件、反贪污贿赂案件、反渎职侵权案件、控告申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常用法律文书备案服务于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二是为法律文书使用、制作提供服务。法律文书的使用、制作是执法水平的综合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检察法律文书又将面临一次补充和刷新。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钻研诉讼法学,努力使自己成为法律文书应用的专家,才能把好案件“出口”关,做到文书使用准确、制作规范。三是法律文书监督。每一案的侦查、审查承办人均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劳动,部分案件的承办人被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牵绊耗用了大部分精力和法定时限,在法律文书使用、制作中、程序上难免出现暇疵,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只有拿出忠恳、精准的修改意见才有说服力,才有监督之必要。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金湖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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