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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房产登记错误问题频发,如何对因房产登记错误而遭受损失的人进行救济,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进一步细化房产登记的规定,其次运用好更正登记制度和赔偿制度,最后通过实现二审合一等程序,更好的保护房产登记错误的受害人。
【关键词】:更正登记;二审合一;异议登记
一、提高房产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养
严格把好房产登记人员“入口关”。 以后,凡是房屋登记人员均有最低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考试考核要求,做到房产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没有相关证件不被允许上岗。并且重要的一点是在进行入职考试后,设立一个考核期,对参考人员对待房产登记工作的态度进行审查,一经查明参考人员对待房产登记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不足以胜任房产登记工作的,不予录用。
加强对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培训关”。可以通过定期、不定期培训学习房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等加强工作人员对房产登记法律法规的理解,促进房产登记审核人员加强法制观念。做到不仅自己不会做串通其他人员进行虚假登记的事情,而且还会尽量提高自己工作审查的准确度,减少登记错误。
加强登记工作人员的“责任观”。房产登记机关要为每个房产登记审核人员建立终身工作档案,确立登记错误追究到个人的政策,并建立与之对应的惩罚措施。这样房产登记审核人员自然而然的会细心仔细、尽职尽责的进行房产登记审核,尽量做到减少房产登记错误。并且可以给表现好的工作人员一些奖励,这样也会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更正登记运用
更正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发生错误或遗漏时,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更正时所进行的登记。在我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现登记存在错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主动变更登记。例如,当事人发现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而此套房屋却登记在他人名下,可以提供足以说明事实的的证据到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考虑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使房屋发生变动,或者是当事人由继承而取得房屋怠于申请更正登记,又或者是是利害关系人怠于申请更正登记致使房屋买卖受到限制等情况,登记机关完全有必要依职权进行变更登记。但是也要对房屋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变更登记给予一定的限制。当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时,首先登记机关要确认登记却有错误,其次登记机关要通知利害关系人和房屋登记人,再次也要对房产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范围和程序给予明确规定。
三、健全赔偿制度
1.确定归责原则
为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只要房产登记机关存在登记错误问题.就推定其有过错。除房产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外,都推定房产登记机关有过错。改变以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可以找到合理合法的求偿途径;而且也可以提高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2.明确责任主体
如果是房产登记机构对房产登记利害关系人直接造成的损失,由房产登记机构进行赔偿。而登记错误间接造成的损害的归责责任比较复杂。首先如果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房产登记出现错误,由房产登记机构向当事人追偿损失。其次,如果是房产登记审核人员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产登记出现错误,必要时要向房产登记审核人员追究责任。最后,如果房产登记行为和申请行为都有过错,这个问题又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而房产登记机构只是一般性错误,则要通过先民事后行政解决,即先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赔偿,登记机关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如果还没有足够保护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再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第二种情况是申请人是一般性错误,而房产登记机关存在严重错误,则要通过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四、细化房产登记的有关规定
1.统一房产登记机关
目前,我国房产登记主要存在错办登记证件、多办登记证件和漏办登记证件等现象,这些登记错误的原因主要是房产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造成的,各登记机关缺乏信息交流又各自为政。对于不动产权登记,各国一般设有隶属于某个国家机关的专门登记机关。并且可以建立统一的房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共享登记信息。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确立一个机构办理房产登记等事项。县级地区的房产登记事项应该由县级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如果是跨县级的房产登记事项要由各县级分别办理;如果不能分别办理的,则各县级机关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要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来办理登记事项。
2.严格房产登记程序
我国的房产登记应该具备准确性、严肃性、法定性。房产登记机关要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每个房产单元都要有唯一的编码。行政区域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房产登记机关。房产因为买卖或者是赠与等原因需要变更登记的,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若实在是因为有无法抗拒的原因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无法到场,则需要盖有无法到场的一方当事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房产登记的程序必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来进行登记。其次,房产登记的执行程序还要进一步细化。对房产登记的材料要有确定的内容,如登记申请原因的证明材料、登记申请表、能够证明权利人已经登记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等。最后,房产登记机关还要对申请人进行依法审查和询问,包括房产的实际归属情况等的审查。
3.登记内容全国联网
房产登记之所以有如此多的错误,一个根本原因还是房产登记的规定相对简略,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强,有一部分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到法律该详尽的地方便详细清楚,法律的一些繁琐的影响司法效率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我们要尽可能的祛除,这样便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高效便捷,同时也可以保证当事人登记时更加明确能够有法可依。
我们国家的房产登记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最好能够建立大范围的甚至是全国的统一标准的房产登记制度,这样就不会存在地区之间的登记标准不统一,更不会存在统一事项在不同地区之间出现不同规定。
五、实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但是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不论是通过哪种诉讼都达不到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因此目前来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结合起来,实行“二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来解决既有行政诉讼又有民事诉讼的房产纠纷案件。
“二审合一”是指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即审理民事诉讼又审理行政诉讼的审判方式。这样有效的减少了诉累,为当事人省下了不必要的诉讼费和诉讼时间,同时还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让法院有更多的时间来审理其他的案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人民的纠纷更快的得到解决,人民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原永红.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J].山东社会科学,2009(7):133-135.
[2]黄学荣.浅谈房屋登记的制度问题及其完善[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32(11):46.
[3]戴培城.房屋登记错误的成因及其防范策略[J].房地产导刊,2014(23):31.
【关键词】:更正登记;二审合一;异议登记
一、提高房产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养
严格把好房产登记人员“入口关”。 以后,凡是房屋登记人员均有最低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考试考核要求,做到房产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没有相关证件不被允许上岗。并且重要的一点是在进行入职考试后,设立一个考核期,对参考人员对待房产登记工作的态度进行审查,一经查明参考人员对待房产登记工作态度散漫,没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不足以胜任房产登记工作的,不予录用。
加强对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的“培训关”。可以通过定期、不定期培训学习房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等加强工作人员对房产登记法律法规的理解,促进房产登记审核人员加强法制观念。做到不仅自己不会做串通其他人员进行虚假登记的事情,而且还会尽量提高自己工作审查的准确度,减少登记错误。
加强登记工作人员的“责任观”。房产登记机关要为每个房产登记审核人员建立终身工作档案,确立登记错误追究到个人的政策,并建立与之对应的惩罚措施。这样房产登记审核人员自然而然的会细心仔细、尽职尽责的进行房产登记审核,尽量做到减少房产登记错误。并且可以给表现好的工作人员一些奖励,这样也会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更正登记运用
更正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发生错误或遗漏时,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更正时所进行的登记。在我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现登记存在错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主动变更登记。例如,当事人发现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而此套房屋却登记在他人名下,可以提供足以说明事实的的证据到房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考虑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使房屋发生变动,或者是当事人由继承而取得房屋怠于申请更正登记,又或者是是利害关系人怠于申请更正登记致使房屋买卖受到限制等情况,登记机关完全有必要依职权进行变更登记。但是也要对房屋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变更登记给予一定的限制。当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时,首先登记机关要确认登记却有错误,其次登记机关要通知利害关系人和房屋登记人,再次也要对房产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范围和程序给予明确规定。
三、健全赔偿制度
1.确定归责原则
为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只要房产登记机关存在登记错误问题.就推定其有过错。除房产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外,都推定房产登记机关有过错。改变以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可以找到合理合法的求偿途径;而且也可以提高房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2.明确责任主体
如果是房产登记机构对房产登记利害关系人直接造成的损失,由房产登记机构进行赔偿。而登记错误间接造成的损害的归责责任比较复杂。首先如果是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房产登记出现错误,由房产登记机构向当事人追偿损失。其次,如果是房产登记审核人员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产登记出现错误,必要时要向房产登记审核人员追究责任。最后,如果房产登记行为和申请行为都有过错,这个问题又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而房产登记机构只是一般性错误,则要通过先民事后行政解决,即先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赔偿,登记机关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如果还没有足够保护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再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第二种情况是申请人是一般性错误,而房产登记机关存在严重错误,则要通过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四、细化房产登记的有关规定
1.统一房产登记机关
目前,我国房产登记主要存在错办登记证件、多办登记证件和漏办登记证件等现象,这些登记错误的原因主要是房产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程序不统一造成的,各登记机关缺乏信息交流又各自为政。对于不动产权登记,各国一般设有隶属于某个国家机关的专门登记机关。并且可以建立统一的房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共享登记信息。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确立一个机构办理房产登记等事项。县级地区的房产登记事项应该由县级的房产登记机构办理。如果是跨县级的房产登记事项要由各县级分别办理;如果不能分别办理的,则各县级机关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要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来办理登记事项。
2.严格房产登记程序
我国的房产登记应该具备准确性、严肃性、法定性。房产登记机关要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每个房产单元都要有唯一的编码。行政区域若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房产登记机关。房产因为买卖或者是赠与等原因需要变更登记的,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若实在是因为有无法抗拒的原因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无法到场,则需要盖有无法到场的一方当事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
房产登记的程序必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来进行登记。其次,房产登记的执行程序还要进一步细化。对房产登记的材料要有确定的内容,如登记申请原因的证明材料、登记申请表、能够证明权利人已经登记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身份证件等。最后,房产登记机关还要对申请人进行依法审查和询问,包括房产的实际归属情况等的审查。
3.登记内容全国联网
房产登记之所以有如此多的错误,一个根本原因还是房产登记的规定相对简略,不够全面,操作性不强,有一部分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到法律该详尽的地方便详细清楚,法律的一些繁琐的影响司法效率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我们要尽可能的祛除,这样便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高效便捷,同时也可以保证当事人登记时更加明确能够有法可依。
我们国家的房产登记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最好能够建立大范围的甚至是全国的统一标准的房产登记制度,这样就不会存在地区之间的登记标准不统一,更不会存在统一事项在不同地区之间出现不同规定。
五、实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二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但是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不论是通过哪种诉讼都达不到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因此目前来看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结合起来,实行“二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来解决既有行政诉讼又有民事诉讼的房产纠纷案件。
“二审合一”是指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即审理民事诉讼又审理行政诉讼的审判方式。这样有效的减少了诉累,为当事人省下了不必要的诉讼费和诉讼时间,同时还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让法院有更多的时间来审理其他的案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使人民的纠纷更快的得到解决,人民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原永红.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J].山东社会科学,2009(7):133-135.
[2]黄学荣.浅谈房屋登记的制度问题及其完善[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32(11):46.
[3]戴培城.房屋登记错误的成因及其防范策略[J].房地产导刊,2014(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