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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折不扣地去忠实地履行本部门的执法职责,以保证国家意志的实现。但据记者了解,目前,个别地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甚妥当的倾向性做法,这些倾向性做法已或多或少地使水利法规的执行打了折扣,损伤了水利法规的尊严,影响了水利法规在当地的贯彻实施。这些倾向性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