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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减少了轻率离婚,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有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所以该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结合法学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