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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有因必有果,有果则必有因。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诚然犯罪的原因很多,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是由社会原因原因构成,并且各种犯罪原因呈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动态性等方面的特点。
【关键词】犯罪 犯罪原因特征 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的含义
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的犯罪,重在强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社会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的变异行为。[1]
关于犯罪原因的定义在我国比较混乱,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对犯罪原因会有不同的理解,单单我国对犯罪原因含义的观点就有20多种,但没有一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要定义犯罪原因首先要准确定义原因一词,根据《新华字典》中的解释:“原”是指“原始、开始或最初”;所谓“因”是指“缘故,事出有因”。故原因是指原始之因,原始之故或最初的、直接的因素。基于这样的本义,犯罪原因应该指的是最初导致犯罪产生的因素,这里的“最初”当然与“后来”相对应,严格讲,犯罪思想形成以后的因素就不能视为犯罪条件,不然我们便无法解释在同樣情况下为什么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综上所述,犯罪原因是指最初导致犯罪产生和影响犯罪变化的各种主客观因素。[2]
二、犯罪原因的特征
犯罪原因的特征反映犯罪原因的状态和本质,是区别其他犯罪现象的重要标志,因此对犯罪成因的研究就变得无比重要,犯罪原因是揭示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和规律的根本依据。犯罪原因的特征很多,主要有:
(一)系统性特征。
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其系统性的特征。犯罪原因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若干犯罪因素有系统、有机的排列组合在一起,各要素相互作用,而不是杂乱的堆砌。若干犯罪因素可能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成为一个犯罪原因系统,这个犯罪原因系统也可能成为另一更大犯罪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层次性特征。
犯罪成因的层次性又称等级性,这是由犯罪原因的基本构成和分析认识犯罪的方法决定的。犯罪原因的层次可以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层次,并且在复杂的矛盾中必有一些是主要矛盾,主要矛盾中也必有一项最主要矛盾。这样在认识犯罪原因时,我们就会清晰地把握好主次轻重关系,从而客观全面地认识到犯罪的各种因素。
(三)动态性特征。
犯罪的动态性特征是由犯罪自身矛盾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特殊形式决定的。犯罪原因在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运动、变化和相互作用的态势,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相应变化,人类历史的犯罪原因也是如此,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现象,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原因是不同的。
三、犯罪的社会原因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起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因素等。某一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是由该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决定的,因此一定的社会必然存在一定的犯罪[3]。
1、经济与犯罪的关系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地位,允许其他经济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这些经济形式代表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在某一经济成分内部各经济主体之间也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难免出现生产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行径。
2、政治与犯罪的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暂时处于社会初级阶段,除了解决民生问题,发展社会经济,还要充分地考虑我国社会的国情。人口多,底子薄,国民整体素质水平不高,而国家还同时面临着内忧外患,在处理国际事务,搞好周边关系的同时,还要注意国内民族矛盾和国民情绪等多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尚存在许多封建的残余思想,“官本位”的思想还十分浓厚,特权思想滋生的腐败和滥用权力问题,激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宗教文化和不同的民族与信仰,难以统一,一些极端的思想在人们之间蔓延,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犯罪问题,直接威胁着国家的社会安定。
3、学校教育与犯罪的关系
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然而,教育活动进行得当与否,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龙勃罗梭说:知识并不使人道德,反而使其为更巧妙狡猾的犯罪。阿沙芬堡说:教育者,德化之谓也,倘忽略德育进行智育等于不学驾驶技术而开汽车。教育应以德育即人格与性格之陶冶为终局目的。然而在我国,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平衡,在边远的山区,对于教育的投入无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难以达到社会的预期。在教育体制上,重分数,忽视学生在社会交往,性伦理,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塑造,高学历社会的压力使得众多的学生产生厌学弃学的道路,在优胜劣汰的社会大潮下,人们不同的社会经历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感,使得社会越发的浮躁,畸形社会由此蕴藏的是在现有教育体系下的危机。
综上所述,犯罪原因主要由错中复杂的社会原因组成,表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动态性等特点。犯罪原因各因素在作用于犯罪的过程中,不是等量的,同时的发生,而是随着阶段的不同、不同的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主、次因素也随着阶段的不同而变化。
参考文献:
(1)宋浩波.《犯罪学原理》 [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许润章.《犯罪学》 [M] 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金哲贤,男, 1985年12月21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东北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从事刑法学专业研究。
【关键词】犯罪 犯罪原因特征 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犯罪和犯罪原因的含义
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刑法学和犯罪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在刑法学上对犯罪的定义是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的犯罪,重在强调犯罪的刑事违法性,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与社会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的变异行为。[1]
关于犯罪原因的定义在我国比较混乱,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对犯罪原因会有不同的理解,单单我国对犯罪原因含义的观点就有20多种,但没有一种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要定义犯罪原因首先要准确定义原因一词,根据《新华字典》中的解释:“原”是指“原始、开始或最初”;所谓“因”是指“缘故,事出有因”。故原因是指原始之因,原始之故或最初的、直接的因素。基于这样的本义,犯罪原因应该指的是最初导致犯罪产生的因素,这里的“最初”当然与“后来”相对应,严格讲,犯罪思想形成以后的因素就不能视为犯罪条件,不然我们便无法解释在同樣情况下为什么有人犯罪而有人不犯罪。综上所述,犯罪原因是指最初导致犯罪产生和影响犯罪变化的各种主客观因素。[2]
二、犯罪原因的特征
犯罪原因的特征反映犯罪原因的状态和本质,是区别其他犯罪现象的重要标志,因此对犯罪成因的研究就变得无比重要,犯罪原因是揭示犯罪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和规律的根本依据。犯罪原因的特征很多,主要有:
(一)系统性特征。
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其系统性的特征。犯罪原因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若干犯罪因素有系统、有机的排列组合在一起,各要素相互作用,而不是杂乱的堆砌。若干犯罪因素可能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成为一个犯罪原因系统,这个犯罪原因系统也可能成为另一更大犯罪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层次性特征。
犯罪成因的层次性又称等级性,这是由犯罪原因的基本构成和分析认识犯罪的方法决定的。犯罪原因的层次可以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层次,并且在复杂的矛盾中必有一些是主要矛盾,主要矛盾中也必有一项最主要矛盾。这样在认识犯罪原因时,我们就会清晰地把握好主次轻重关系,从而客观全面地认识到犯罪的各种因素。
(三)动态性特征。
犯罪的动态性特征是由犯罪自身矛盾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特殊形式决定的。犯罪原因在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运动、变化和相互作用的态势,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相应变化,人类历史的犯罪原因也是如此,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现象,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原因是不同的。
三、犯罪的社会原因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起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因素等。某一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是由该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决定的,因此一定的社会必然存在一定的犯罪[3]。
1、经济与犯罪的关系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地位,允许其他经济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这些经济形式代表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在某一经济成分内部各经济主体之间也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阶段,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难免出现生产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行径。
2、政治与犯罪的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暂时处于社会初级阶段,除了解决民生问题,发展社会经济,还要充分地考虑我国社会的国情。人口多,底子薄,国民整体素质水平不高,而国家还同时面临着内忧外患,在处理国际事务,搞好周边关系的同时,还要注意国内民族矛盾和国民情绪等多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尚存在许多封建的残余思想,“官本位”的思想还十分浓厚,特权思想滋生的腐败和滥用权力问题,激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宗教文化和不同的民族与信仰,难以统一,一些极端的思想在人们之间蔓延,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犯罪问题,直接威胁着国家的社会安定。
3、学校教育与犯罪的关系
教育,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然而,教育活动进行得当与否,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龙勃罗梭说:知识并不使人道德,反而使其为更巧妙狡猾的犯罪。阿沙芬堡说:教育者,德化之谓也,倘忽略德育进行智育等于不学驾驶技术而开汽车。教育应以德育即人格与性格之陶冶为终局目的。然而在我国,教育资源严重分配不平衡,在边远的山区,对于教育的投入无论是在硬件还是软件上,都难以达到社会的预期。在教育体制上,重分数,忽视学生在社会交往,性伦理,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塑造,高学历社会的压力使得众多的学生产生厌学弃学的道路,在优胜劣汰的社会大潮下,人们不同的社会经历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感,使得社会越发的浮躁,畸形社会由此蕴藏的是在现有教育体系下的危机。
综上所述,犯罪原因主要由错中复杂的社会原因组成,表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动态性等特点。犯罪原因各因素在作用于犯罪的过程中,不是等量的,同时的发生,而是随着阶段的不同、不同的因素起着不同的作用,主、次因素也随着阶段的不同而变化。
参考文献:
(1)宋浩波.《犯罪学原理》 [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 [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许润章.《犯罪学》 [M] 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金哲贤,男, 1985年12月21日出生,吉林省延吉市人,东北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从事刑法学专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