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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琼府[2010]7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经五届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我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调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