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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这一年,在时代的洪流之下,会计行业也取得了诸多成就。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带领大家回顾2017年会计行业发生的重要事件。
行政事业单位、小企业内控管理齐头并进
2017年2月16日,为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财会[2017]1号文件明确了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旨在通过年度总结的方式,发现单位在执行内控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引导单位重视并加强单位内控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财会[2017]1号文件的实施,将强有力地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 这对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更为积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2017年6月29日,为了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提出,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小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小企业可以指定适当的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日,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续教育规定》共8章39条,主要从总体要求、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内容与形式、实行学分管理、加强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建设、监督与检查等7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还应注意,继续教育情况将与职级晋升等挂钩。《继续教育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持续推进
2017年3 月21 日,依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0号)有關规定,财政部决定启动2017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工作。11月1日,我国自主培养的115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在厦门顺利毕业。12月6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第十三期选拔工作经过笔试、资料审核、面试等环节宣告结束,共有60人进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是我国自主培养高端会计人才的“摇篮”。2005年9月由财政部正式启动,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素质。经过10多年的持续努力,累计选拔培养1 587名学员,已经毕业601人。据财会[2016]20号文件精神,预计到2020年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 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
2017年3月31日,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三项准则”),防控金融风险。
三项准则修订后主要有几大变化:一是要在金融资产科目下建立三分类科目,取代原先的四分类科目;将原先的四分类科目进行重新划分,并归类、填制到三分类科目中,以提高不同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二是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三是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项准则计划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2017年4月28日,为了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42号准则”)。42号准则规范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以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范了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使财务报表信息更为透明。 2017年5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同时对明确规定新旧准则的衔接。37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三是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37号准则将会与上述三项准则同步实施。
2017年5月25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簡称“16号准则”)进行了修订。16号准则在3个方面对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关于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有助于明确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二是在会计处理上进一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参与竞争;三是对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实务操作。业内人士认为,16号准则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政府补助的内涵和外延,并为结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灵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空间。总体而言,是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改进。16号准则已于2017年6月12日施行。
2017年7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4号准则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将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14号准则在发布后广受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14号准则将进一步引领我国企业规范发展。
此外,2017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以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小企业内控管理齐头并进
2017年2月16日,为了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财会[2017]1号文件明确了内部控制报告的定义、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内容,旨在通过年度总结的方式,发现单位在执行内控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引导单位重视并加强单位内控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财会[2017]1号文件的实施,将强有力地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 这对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更为积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2017年6月29日,为了引导和推动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印发了《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提出,小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小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和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可靠。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原则、适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小企业可以指定适当的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
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3月1日,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续教育规定》共8章39条,主要从总体要求、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内容与形式、实行学分管理、加强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建设、监督与检查等7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还应注意,继续教育情况将与职级晋升等挂钩。《继续教育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持续推进
2017年3 月21 日,依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以下简称财会[2016]20号)有關规定,财政部决定启动2017年度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养工作。11月1日,我国自主培养的115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在厦门顺利毕业。12月6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第十三期选拔工作经过笔试、资料审核、面试等环节宣告结束,共有60人进入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是我国自主培养高端会计人才的“摇篮”。2005年9月由财政部正式启动,旨在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提升会计人才队伍素质。经过10多年的持续努力,累计选拔培养1 587名学员,已经毕业601人。据财会[2016]20号文件精神,预计到2020年再培养600名左右、累计培养2 0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担当会计行业领军重任;再培养20名左右、累计培养5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打造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再培养700名左右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再培养30名左右特殊支持计划学员。
多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
2017年3月31日,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三项准则”),防控金融风险。
三项准则修订后主要有几大变化:一是要在金融资产科目下建立三分类科目,取代原先的四分类科目;将原先的四分类科目进行重新划分,并归类、填制到三分类科目中,以提高不同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二是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三是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三项准则计划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2017年4月28日,为了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42号准则”)。42号准则规范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以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规范了持有待售和终止经营的列报,使财务报表信息更为透明。 2017年5月15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同时对明确规定新旧准则的衔接。37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内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三是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37号准则将会与上述三项准则同步实施。
2017年5月25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簡称“16号准则”)进行了修订。16号准则在3个方面对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关于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有助于明确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二是在会计处理上进一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有利于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参与竞争;三是对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实务操作。业内人士认为,16号准则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政府补助的内涵和外延,并为结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灵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空间。总体而言,是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改进。16号准则已于2017年6月12日施行。
2017年7月5日,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14号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4号准则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将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明确规定。14号准则在发布后广受社会关注。业内人士认为,14号准则将进一步引领我国企业规范发展。
此外,2017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四项解释,以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