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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使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存在着重视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而且这种税收立法上的偏颇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因此,通过对宪法的修正、制定税收基本法和完善税收程序法是建立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