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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无论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着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大胆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和经验。综合中国传统文化及西方国家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结合当前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政策规定,可以给刑事和解做如下定义:在发生引发刑事和解的法律事件之后,在中间人的调解之下,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不直接的联系,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从而为最终解决刑事法律事件创造必要条件。
刑事上的冲突不仅体现于犯罪人和国家之间,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冲突的方案是多样化的,而不仅仅是唯一的国家刑罚权的适用。刑事和解和最终目标是愈合,通过适当的赔偿,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犯罪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并使犯罪人融入到他所在的社区和家庭网络中,通过这种融入使社区的和谐秩序得到恢复。刑事和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1、刑事和解是使被害人主体地位真正回归的重要途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才逐渐被关注,可是被害人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其诉讼权益的时候,对于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却重视不够,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实践中,被害人在收到检察机关送达(挂号邮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后,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我们在解答时一般说:告知你有权利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此的解答恰恰把被害人仅仅置于索要民事赔偿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对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的参与程度几乎是空白。而如果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通知其参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意愿无从表达。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强调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尊重。其重要意义在于重视被害人的参与,使被害人的意愿能够以多种形式加以表达。刑事和解使被害人诉讼地位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扩张,被害人有权获得心理满足和经济上的补偿。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其如何表达意愿将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
2、刑事和解给加害人提供了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传统的常规诉讼模式虽然使加害人受到了刑罚的惩处,但是并不能完全从根本上解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处刑罚,罪犯本人和其家人可能会因此对社会、被害人产生仇恨心理,这是一种更深的潜在的冲突。很多犯罪嫌疑人从立案到审判的期间需要在看守所羁押,虽然最终有的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做轻刑处理,但是长时间的羁押,使犯罪嫌疑人的身心也受到很大的伤害,与一些惯犯、重刑犯同号关押,也可能对轻刑犯罪嫌疑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即社会学所称的负迁移。同时被羁押的经历也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造成了阻碍。
刑事司法固然要把维护刑事法制和刑事公正放在重要的位置,但是理性的刑事执法和司法人员都会自觉地考虑犯罪在破坏法律的同时,也侵害了具体的被害人的利益甚至社区的安宁。刑法理论基础的演变为刑事和解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并为加害人向被害人表示悔过、进行经济赔偿提供了机会。同时,刑事和解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向,使诉讼可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得以终结,也可能在到审判阶段做轻刑处理,无论何种处理结果,都有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恢复,有利于加害人更快的回归社会,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3、刑事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一个小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可能需要二到三个月的时间。为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刑事和解机制的引进,可以简化办案程序,吸收社会机构、基层组织参与刑事案件的调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赔偿的履行,也有利于被害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且还可以分担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有的时候和解并不完全需要司法机关亲力亲为,社会机构可以分担调处任务,但是达成和解之后,必须把和解协议提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做出最终的处理。
4、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刑事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能以合作的方式彻底解决矛盾,最大限度的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刑事和解制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即是历史的使然。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家的刑事司法应当积极倡导一个有利于冲突双方、矛盾双方和谐共处的司法架构,即以刑事的和解促进社会的和谐。
刑事上的冲突不仅体现于犯罪人和国家之间,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解决刑事冲突的方案是多样化的,而不仅仅是唯一的国家刑罚权的适用。刑事和解和最终目标是愈合,通过适当的赔偿,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犯罪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并使犯罪人融入到他所在的社区和家庭网络中,通过这种融入使社区的和谐秩序得到恢复。刑事和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1、刑事和解是使被害人主体地位真正回归的重要途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才逐渐被关注,可是被害人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其诉讼权益的时候,对于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却重视不够,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实践中,被害人在收到检察机关送达(挂号邮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后,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我们在解答时一般说:告知你有权利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此的解答恰恰把被害人仅仅置于索要民事赔偿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对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的参与程度几乎是空白。而如果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不通知其参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意愿无从表达。
刑事和解制度就是强调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尊重。其重要意义在于重视被害人的参与,使被害人的意愿能够以多种形式加以表达。刑事和解使被害人诉讼地位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扩张,被害人有权获得心理满足和经济上的补偿。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其如何表达意愿将影响诉讼程序的走向。
2、刑事和解给加害人提供了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传统的常规诉讼模式虽然使加害人受到了刑罚的惩处,但是并不能完全从根本上解决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抗,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处刑罚,罪犯本人和其家人可能会因此对社会、被害人产生仇恨心理,这是一种更深的潜在的冲突。很多犯罪嫌疑人从立案到审判的期间需要在看守所羁押,虽然最终有的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做轻刑处理,但是长时间的羁押,使犯罪嫌疑人的身心也受到很大的伤害,与一些惯犯、重刑犯同号关押,也可能对轻刑犯罪嫌疑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即社会学所称的负迁移。同时被羁押的经历也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造成了阻碍。
刑事司法固然要把维护刑事法制和刑事公正放在重要的位置,但是理性的刑事执法和司法人员都会自觉地考虑犯罪在破坏法律的同时,也侵害了具体的被害人的利益甚至社区的安宁。刑法理论基础的演变为刑事和解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并为加害人向被害人表示悔过、进行经济赔偿提供了机会。同时,刑事和解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向,使诉讼可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得以终结,也可能在到审判阶段做轻刑处理,无论何种处理结果,都有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恢复,有利于加害人更快的回归社会,有利于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3、刑事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一个小的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可能需要二到三个月的时间。为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管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刑事和解机制的引进,可以简化办案程序,吸收社会机构、基层组织参与刑事案件的调解,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赔偿的履行,也有利于被害人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而且还可以分担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有的时候和解并不完全需要司法机关亲力亲为,社会机构可以分担调处任务,但是达成和解之后,必须把和解协议提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做出最终的处理。
4、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刑事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能以合作的方式彻底解决矛盾,最大限度的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秩序。刑事和解制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即是历史的使然。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家的刑事司法应当积极倡导一个有利于冲突双方、矛盾双方和谐共处的司法架构,即以刑事的和解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