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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形态、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论述,着重研究了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有关学说,浅谈了几点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亦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当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范围。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是一样。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1、严格责任原则以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归责事由和核心要件,它是纯粹的客观归责。
2、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要件。在这一点上,它既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同于推定过错原则。
3、严格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4、严格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责任所应有的补偿功能,弱化或放弃了民事责任所应有的惩罚功能。
之所以说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的,是因为《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该条文中既没有过错一词,也没有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因此说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新《合同法》共规定了五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构成要件为: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續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是违约人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但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且不能过高或过低。
(五)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总之,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凯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国政法大学》
2、杨彦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文学教育(中)》
关键词: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亦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当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范围。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是一样。归责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含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1、严格责任原则以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归责事由和核心要件,它是纯粹的客观归责。
2、严格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要件。在这一点上,它既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同于推定过错原则。
3、严格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当事人约定的责任。
4、严格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责任所应有的补偿功能,弱化或放弃了民事责任所应有的惩罚功能。
之所以说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的,是因为《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该条文中既没有过错一词,也没有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因此说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新《合同法》共规定了五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构成要件为: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續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二)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是违约人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但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以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且不能过高或过低。
(五)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一。
总之,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凯论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制度《中国政法大学》
2、杨彦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文学教育(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