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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丈夫马某于1995年协议离婚,两个儿子由刘某抚养。当时,马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十年来,刘某一直未因抚养费的问题找过马某。去年8月,刘某因病卧床,无法外出工作,生活出现困境,而两个孩子一个已18岁在读中专,一个14岁在读中学。为减轻负担,刘某找到马某,要求其再负担一些抚养费。马某认为:离婚时自己已一次性支付了4万元抚养费,不能再多负担,且大儿子已满18岁,是成年人了,不能再向他要抚养费。请问:马某的说法对吗?
分析:马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父母均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刘某因生病不能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的费用,马某理应增加抚养费。大儿子已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马某也应负担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中,虽然大儿子已满18岁,但仍在校就读,所以马某也应支付抚养费。
分析:马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父母均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刘某因生病不能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的费用,马某理应增加抚养费。大儿子已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马某也应负担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中,虽然大儿子已满18岁,但仍在校就读,所以马某也应支付抚养费。